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283號
PCEV,111,板簡,2283,2023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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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孫慧賢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庭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零壹佰捌拾壹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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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