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191號
PCEV,111,板簡,2191,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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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91號
原 告 陳姵妮

法定代理人 劉語菲
陳鼎言
被 告 陳沛文




法定代理人 陳輝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未依命補正劉語菲委任陳鼎言之委任狀,是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未經合法代理,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十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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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