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190號
上 訴 人 吳米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正宇、黃愷鈞、林世友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