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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11年度,222號
PCEV,111,板小調,222,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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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一品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紋
相 對 人 羅紫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 定,應由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 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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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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