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5014號
PCEV,111,板小,5014,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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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501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銘宏
訴訟代理人 許瓊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靜瑩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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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