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4988號
PCEV,111,板小,4988,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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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988號
原 告 國王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諚錡

訴訟代理人 林品
上列原告與李春明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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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