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39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國王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諚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