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4375號
PCEV,111,板小,4375,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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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3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劉冠甫
被 告 謝緯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335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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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