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4年度,1328號
SJEV,94,重簡,1328,20051118,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1328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頡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甲○○即永麗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11月 1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杜佳雯

1/1頁


參考資料
頡昇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