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字,110年度,366號
TPAA,110,上,366,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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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10年度上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宏哲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陳冠中 律師
潘皇維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文伯
訴訟代理人 陳宜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
4日智慧財產法院(110年7月1日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
9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緣上訴人前於民國104年3月6日以「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 置與方法」向被上訴人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5項 ,經被上訴人編為第104107167號審查,於105年5月24日准 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41748號專利證 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103年1月22日修正 公布、同年3月24日施行)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 提起舉發;上訴人則於108年10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上訴人審查,以108年12月30日(108 )智專三(二)04227字第108212392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108年10月1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1至2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 前揭舉發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循序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有關「請求項1至25舉發成 立,應予撤銷」之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經原審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以109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行



政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遂提 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被上訴人暨參加人於原審之答辯,均引用 原判決所載。
三、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其理由略以:證據9具證據能力。 參加人所提出之丙證2至丙證8影本與證據9相互勾稽,可以 證明證據9之完成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證據2、證據9 及證據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25不具進步性 ;證據3、證據9及證據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8、16、21不具進步性。被上訴人所為「請求項1至25舉發 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其結論並無違誤,訴願決定 予以維持,亦無不合。上訴人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等語。
四、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㈠依西元2019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5-1 -31頁,可知出自舉發人自己作成之證據難以認為客觀公正 ,除非能提供其他事證足以證明為真實,通常較難遽以採信 。本件證據9係舉發人自行作成,且坊間影印店均可輕易製 作「內頁難以竄改」、「有記載日期」之膠裝手冊,足見證 據9存有臨訟製作之可能性,顯屬上開專利審查基準所定難 以認為客觀公正、難據以採信之證據。然原判決未詳查逕認 證據9具證據能力,顯有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及判決不 適用法規之違法。㈡丙證7所載品名規格係「XQ2005全球赢家 」不同於證據9所載2007年,無法與證據9相互勾稽;且丙證 7記載之交貨日期為2008年5月9日而其品名規格為2005年的 「XQ2005全球赢家」,亦證明訂購時間與出貨時間均與軟體 版本無關;丙證5、6、8全未載明「附隨使用手冊」等文字 ,亦未證明軟體會隨附使用手冊乙事;原判決既肯認無法確 定丙證5、6、8之軟體版本,自無從確認使用手冊之版本, 則丙證5、6、8亦不可能與證據9相互勾稽;丙證7所載之操 作手冊與證據9使用手冊名稱有別,當無法認為丙證7所載操 作手冊即為證據9。然原判決徒憑「一般經驗法則」、「推 定」,逕認丙證5至8可與證據9相互勾稽,率爾認定證據9具 證據能力,顯有判決理由矛盾、認定事實未憑證據、判決不 備理由之違誤,且有違經驗及論理法則。㈢被上訴人依職權 調得於wayback machine網站之歷史頁面資料(即網頁1)共 僅2頁之内容,而證據9共有287頁,自不可能由僅2頁之網頁 資料證明證據9之真實性。然原判決徒憑網頁1遽認證據9已 經公開云云,顯與經驗及論理法則有違。另詳究網頁1之內 容,其所載之文字用語均係就看盤軟體之粗略功能描述,反 觀證據9內容是具有軟體操作截圖之詳細使用說明,無論是



一般第三人或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不可能 斷定網頁1所載粗略功能描述即等同於證據9之具體詳細内容 。是原判決認網頁1與證據9有諸多一致之處顯與事實不符, 未憑證據率爾認定於法不合。㈣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 記載及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5]段、第[0017]段、第[0022] 段、第[0023]段記載,可知系爭專利係在「同一系統」提供 多模式之「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第二詳細資訊模式 視圖」的技術内容,且「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第二 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顯示具有「相同的全部詳細資訊」, 且不會同時存在於螢幕可視範圍。然原判決錯誤解釋系爭專 利請求項1「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第二詳細資訊模 式視圖」不限於「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第二詳細資訊模 式視圖係顯示具有『相同』的『全部詳細資訊』」之意涵,顯有 適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原則錯誤之違法等語。
五、本院經核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並無違誤,茲就上 訴意旨補充論述於下: 
(一)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 定。」為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所明定。查系爭專利申 請日為104年3月6日,經被上訴人審查後於105年5月24日 准予專利,嗣參加人於105年12月28日提出舉發,上訴人 於108年10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 被上訴人於108年12月30日准予更正,溯自申請日生效, 並作成原處分以「請求項1至2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之103年1月 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 專利法)為斷,且本件應依更正後之專利範圍審查。次按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發明雖 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 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發明專利權違反上開專利法之規定者,依同法第 71條第1項第1款、第7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得檢附證據 ,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上 開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 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 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二)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與方法。該 裝置包含一記憶體,儲存複數個詳細資訊,該詳細資訊關 於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一螢幕;及一處理器,連接該記 憶體與該螢幕,以存取複數個詳細資訊並顯示該詳細資訊



於該螢幕;其中,該處理器操作以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 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一使用者體 驗的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 訊模式視圖;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 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二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二操作指令 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以及, 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 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參系爭專利摘要 )。習知技術通常只提供單一模式的UI(使用者介面)與 UX(使用者體驗),無法迎合眾多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致 使廠商在市場推展時常遇上新進使用者有轉換系統的學習 門檻問題,系爭專利內建數種不同使用者體驗的詳細資訊 模式視圖,並提供使用者選擇其習慣的詳細資訊模式視圖 ,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原判決附圖一所示。本件原判決已 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適用前揭規定,而認 定:
  ⒈證據2、證據9及證據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 25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說明書第[0002]段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包含:一記憶體, 儲存複數個詳細資訊,該詳細資訊關於一金融商品報價 資訊;一螢幕;及一處理器,連接該記憶體與該螢幕, 以存取複數個詳細資訊並顯示該詳細資訊於該螢幕」技 術特徵;證據2第[0003]段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 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 :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 項目操作指令……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 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 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 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技術特徵;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部分,證據9第119、120、143、144頁已揭露 該部分之技術特徵。證據2及證據9具有功能或作用共通 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2結 合證據9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2 及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證 據9、10為關聯證據,故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因為證據2、9及10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理由已如



前述,且證據2第[0003]段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 項2之第三操作指令;證據9第143、144頁記載,可對應 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故證據2、 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⑶證據2說明書第[0002]段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包含:一記憶體, 儲存複數個詳細資訊,該詳細資訊關於一金融商品報價 資訊;一螢幕;及一處理器,連接該記憶體與該螢幕, 以存取複數個詳細資訊並顯示該詳細資訊於該螢幕」技 術特徵;證據2第[0003]段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 項3之「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 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 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每個該資訊區塊配置一 選單列並顯示該詳細資訊,該處理器根據在該資訊區塊 內接收該操作指令,以切換顯示該些詳細資訊……該第一 、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相同之選單項目總數量 」技術特徵;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部分,證據 9第119、120、143、144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該 部分之技術特徵。證據2及證據9皆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 ,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2結合 證據9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發明,因此,證據 2及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又 證據9、10為關聯證據,所以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3,因為證據2、9及10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且證據2第[0004]段及圖2A、2B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 項4之放大操作指令欲放大的詳細信息,是證據2、9及1 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3,因為證據2、9及10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且證據9第119頁、第144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 技術特徵,是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5不具進步性。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3,因為證據2、9及10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且證據2第1A至1D圖揭露走勢報價信息20及分時明細 信息22,兩信息區塊皆具有頁簽18供切換顯示其他詳細 資訊,將兩信息區塊的頁簽作成包含不同項目僅為簡單 介面變換,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之習知技術,是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⑺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1,因為證據2、9及10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且證據9第57至60頁、第67至70頁、第82、83頁、第9 5至97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附屬之技術特徵,是證 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 性。
⑻證據2說明書第[0002]段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該裝置包含一記憶 體、一螢幕及一或多個處理器,該處理器執行儲存於該 記憶體的複數個程式指令,該等程式指令包含:一第一 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依據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 數個詳細資訊,並儲存於該記憶體」技術特徵;證據2 第[0003]段之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一第 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 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 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 ……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 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 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 作指令」技術特徵;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部分 ,證據9第119、120、143、144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8該部分之技術特徵。證據2及證據9具有技術領域關 聯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2 結合證據9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發明,故證據 2及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又 證據9、10為關聯證據,所以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⑼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8,因為證據2、9及10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且證據2第[0003]段、證據9第143、144頁、證據9第1 19、120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附屬之技術特徵,是 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 步性。
⑽證據2說明書第[0002]段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 「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該裝置包含一記憶體 、一螢幕及一或多個處理器,該處理器執行儲存於該記 憶體的複數個程式指令,該等程式指令包含:一第一程 式指令,使該處理器依據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



個詳細資訊,並儲存於該記憶體」之技術特徵;證據2 第[0003]段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一第一操 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 ……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 訊模式視圖……每個該資訊區塊配置一選單列並顯示該詳 細資訊,該處理器根據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操作指令 ,以切換顯示該些詳細資訊……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 式視圖係具有相同之選單項目總數量」之技術特徵;證 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部分,證據9第119、120、 143、144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該部分之技術特徵 。證據2及證據9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該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2結合證據9而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是證據2及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又證據9、10為關聯證據 ,是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 具進步性。
⑾系爭專利請求項11依附於請求項10,因為證據2、9及10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且證據2第[0004]段及圖2A、2B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1附屬之技術特徵,是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⑿系爭專利請求項12依附於請求項10,因為證據2、9及10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且證據9第119頁及第144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2附屬之技術特徵,是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⒀系爭專利請求項13依附於請求項10,因為證據2、9及10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且證據2第1A至1D圖已揭露走勢報價信息20及分時 明細信息22,兩信息區塊皆具有頁簽18供切換顯示其他 詳細資訊,將兩信息區塊的頁簽作成包含不同項目僅為 簡單介面變換,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 完成之習知技術,是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⒁系爭專利請求項14依附於請求項10,因為證據2、9及10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且證據2說明書第[0002]、[0003]段及第1A至1D圖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附屬之技術特徵,是證據2、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⒂系爭專利請求項15依附於請求項8,因為證據2、9及10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且證據9第57至60頁、第67至70頁、第82、83頁、第9 5至97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附屬之技術特徵,是 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 步性。
   ⒃證據2說明書第[0002]段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6 「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方法,應用於一行動裝置, 該行動裝置包含一觸控螢幕,該方法包含:接收一金融 商品報價資訊;依據該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 細資訊」之技術特徵;證據2第[0003]段記載,可對應 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 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 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 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 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 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 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技術特徵;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部分,證據9第119、120、143 、144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該部分之技術特徵。 證據2及證據9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2結合證據9而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6之發明,因此,證據2及9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又證據9、10為關聯證 據,是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 不具進步性。
⒄證據2說明書第[0002]段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 「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方法,應用於一行動裝置, 該行動裝置包含一觸控螢幕,該方法包含:接收一金融 商品報價資訊;依據該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 細資訊」之技術特徵;證據2第[0003]段、圖1A至1D,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 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二操作指令 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每個 該資訊區塊配置一選單列並顯示該詳細資訊,並根據在 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操作指令,以切換顯示複數個詳細 資訊……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相同之選 單項目總數量」之技術特徵;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7部分,證據9第119、120、143、144頁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17該部分之技術特徵。證據2及證據9具有 技術領域關聯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



機將證據2結合證據9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發 明,因此,證據2及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 不具進步性。又證據9、10為關聯證據,是證據2、9及1 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⒅系爭專利請求項18依附於請求項17,因為證據2、9及10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且證據2第[0004]段及圖2A、2B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8附屬之技術特徵,是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⒆系爭專利請求項19依附於請求項17,因為證據2、9及10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且證據9第119頁及第144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9附屬之技術特徵,是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⒇系爭專利請求項20依附於請求項16,因為證據2、9及10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且證據9第57至60頁、第67至70頁、第82、83頁、 第95至97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0附屬之技術特徵, 是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 進步性。
證據2說明書第[0002]段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 「一種電腦程式產品,經由一行動裝置安裝以執行:一 第一程式指令,使一處理器經由一通訊模組接收一金融 商品報價資訊;一第二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依據該金 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並儲存複數個詳 細資訊於一記憶體」之技術特徵;證據2第[0003]段記 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 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 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 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一第二操作指令 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 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 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之技術特 徵;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部分,證據9第119 、120、143、144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該部分之 技術特徵。證據2及證據9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該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2結合證據9而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發明,因此,證據2及9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又證據9、1 0為關聯證據,是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2依附於請求項21,因為證據2、9及10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且證據2第[0003]段、證據9第143、144頁、第119 、120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2附屬之技術特徵,故 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進 步性。
   證據2說明書第[0002]段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 「一種電腦程式產品,經由一行動裝置安裝以執行:一 第一程式指令,使一處理器經由一通訊模組接收一金融 商品報價資訊;一第二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依據該金 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並儲存複數個詳 細資訊於一記憶體」之技術特徵;證據2第[0003]段、 圖1A至1D,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一第一操作指令 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 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 視圖……每個該資訊區塊配置一選單列並顯示該詳細資訊 ,該處理器根據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操作指令,以切 換顯示該些詳細資訊……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 係具有相同之選單項目總數量」之技術特徵;證據2未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部分,證據9第119、120、143、 144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該部分之技術特徵。證 據2及證據9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2結合證據9而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23之發明,因此,證據2及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又證據9、10為關聯證據 ,是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 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4依附於請求項23,因為證據2、9及10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且證據2第[0004]段及圖2A、2B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24附屬之技術特徵,是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5依附於請求項23,因為證據2、9及10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且證據9第119頁、第144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5附屬之技術特徵,是證據2、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3、證據9及證據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8、16、2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3說明書第6頁之記載及第4圖,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包含:一記憶體 ,儲存複數個詳細資訊,該詳細資訊關於一金融商品報 價資訊;一螢幕;及一處理器,連接該記憶體與該螢幕 ,以存取複數個詳細資訊並顯示該詳細資訊於該螢幕」 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說明書第11、12頁記載及第7A、7 B、8圖顯示,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第一操作指 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 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 、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一第二 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 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 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 之技術特徵;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部分,證據 9第119、120、143、144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部 分之技術特徵。證據3及證據9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該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3結合證據9 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因此,證據3及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證據9 、10為關聯證據,是證據3、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3說明書第6頁之記載及第4圖顯示,可對應系爭專利 請求項8「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該裝置包含 一記憶體、一螢幕及一或多個處理器,該處理器執行儲 存於該記憶體的複數個程式指令,該等程式指令包含: 一第一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依據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 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並儲存於該記憶體」之技術特徵 ;證據3說明書第11、12頁之記載及第7A、7B、8圖顯示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 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 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 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一第二操作指令以 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 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 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之技術特徵 ;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部分,證據9第119、12 0、143、144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該部分之技術特 徵。證據3及證據9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該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3結合證據9而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發明,因此,證據3及9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又證據9、10為關聯 證據,是證據3、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8不具進步性。
   ⑶證據3說明書第6頁記載及第4圖顯示,可對應系爭專利請 求項16「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方法,應用於一行動 裝置,該行動裝置包含一觸控螢幕,該方法包含:接收 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依據該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 數個詳細資訊」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說明書第11、12 頁之記載及第7A、7B、8圖顯示,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 項16「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 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 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 目操作指令……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 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 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 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之技術特徵;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6部分,證據9第119、120、143、144頁已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該部分之技術特徵。證據3及證據9 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 有動機將證據3結合證據9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6 之發明,因此,證據3及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6不具進步性。又證據9、10為關聯證據,是證據3、 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⑷證據3說明書第6頁之記載及第4圖顯示,可對應系爭專利 請求項21之「一種電腦程式產品,經由一行動裝置安裝 以執行:一第一程式指令,使一處理器經由一通訊模組 接收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一第二程式指令,使該處理 器依據該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並儲 存複數個詳細資訊於一記憶體」之技術特徵;證據3說 明書第11、12頁之記載及第7A、7B、8圖顯示,可對應 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 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 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 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 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 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 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之技術特徵;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部分,證據9第119、120、143 、144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該部分之技術特徵。 證據3及證據9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3結合證據9而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21之發明,故證據3及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又證據9、10為關聯證據, 是證據3、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 進步性。
   ⑸上訴人雖主張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在同 一系統提供多模式之「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第 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且該二視圖具有「相同」的「 全部詳細資訊」的技術內容云云。然查,證據3說明書 第11頁及第7A、7B圖已揭露在同一畫面分割成不同資訊 區塊,各個不同資訊區塊分別顯示不同的詳細資訊,亦 即證據3已揭露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詳細資訊模 式視圖」、「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證據3雖未揭 露在同一系統具有模式選擇功能,可在不同的詳細資訊 模式視圖間切換,惟參諸證據9,證據9第143、144頁及 第119、120頁已揭露在同一系統具有模式選擇功能,可 在不同的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間切換,是上訴人此部分之 主張不足採。
  ⒊綜上,原判決就證據2、證據9及證據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至25不具進步性;證據3、證據9及證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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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