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邱佳慶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錦龍(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7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 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 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7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朱浩筠 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1月11日 智院駿112技協1字第1120000118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 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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