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蔡長祐
沈秉輝
林冠州
陳美華
潘傳建
郭正典
江晨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陳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更正判決,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
3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蔣萬安為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本件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變更為蔣萬安,有網頁資料可稽。爰依職權命由蔣萬安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8調,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