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聲請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1年度,2408號
TPSV,111,台聲,2408,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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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408號
聲 請 人 曾秀妹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聲 請 人 呂俊雄
呂政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金英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上訴
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0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曾秀妹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0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聲請人呂俊雄呂政憲之第三審(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0號事件)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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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