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訴訟救助暨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1年度,2281號
TPSV,111,台聲,2281,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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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81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
se International Corp.)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訴訟救助暨
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裁定(11
1年度台聲字第306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
定有明文。當事人以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於法院者,亦同,觀
諸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0條規
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306號裁定聲請再
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未在其以電子傳送方式
提出之民國111年3月24日「民事(1)聲請,訴救…狀」上簽名或
蓋章,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1年7月29日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據。茲已逾
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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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