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違約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2404號
TPSV,111,台上,2404,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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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404號
上 訴 人 謝鎧璟(原名謝榮洲)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黃呈利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淑資
謝鈞宇
謝秉亨
謝銘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
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24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 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 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 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 ,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 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綜觀系爭協議內容,可知僑宏 公司廠房及系爭土地於分產前均為謝石所有,系爭協議之當 事人係經謝石同意於其生前合意分析家產,由上訴人、被上 訴人之被繼承人謝榮輝分別取得系爭土地及毗鄰000地號土 地,而謝榮輝分得之僑宏公司廠房,於系爭協議簽訂前即有 越界以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情形,應係謝石同意以系爭 土地供喬宏公司設廠之用,上訴人依系爭協議之約定訴請謝 榮輝拆屋還地(謝榮輝於該案訴訟繫屬中死亡,經被上訴人 聲明承受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50 號判決勝訴確定(下稱前案),迄被上訴人依前案確定判決 主動履行或法院強制執行完畢前,實屬原有狀態之繼續,被 上訴人已拆除系爭地上物,並無於繼承系爭協議之義務後, 新發生占用系爭土地而有干涉上訴人使用權之違約事實,上 訴人不得依系爭協議第17條約定請求給付違約金等情,指摘 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違反辯論主義、 不干涉主義,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前 案確定判決僅認定上訴人得依系爭協議第2條、第5條約定請 求謝榮輝拆除系爭地上物,並未論斷謝榮輝或被上訴人於系 爭協議簽訂後,有干涉上訴人使用、收益系爭土地之違約情 事,上訴人主張原判決違反前案確定判決之爭點效,容有誤 會,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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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