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143號
TPSV,110,台聲,143,2023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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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現送達處所不明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指定送達代收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

聲 請 人 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及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 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規定辦理,均無法送達,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依職權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主筆)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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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黑手黨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