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458號
TPSM,112,台上,458,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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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顏智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23
3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4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顏智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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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