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楊允寧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11年9月21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983號,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71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 楊允寧有原判決事實與理由欄所援引第一審判決犯罪事實欄 所記載之犯行,事證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共同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刑,及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 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 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得心證理由,自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 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二、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既認第一審判決誤認檢察官就上訴人 構成累犯之前案事實,並未指出證明方法,因而未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則第一審適用法則即難認允當。原判決未撤銷 第一審判決,而予維持,並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其認事用法 顯有違誤。
三、惟查:
(一)刑事訴訟之上訴制度,乃為受不利益判決之被告請求上級法 院救濟而設,故被告不得為自己之不利益提起上訴。又被告 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 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 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檢察官若未主張 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因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
重其刑,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 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 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 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於此情形,該可能構成累犯之 前科、素行資料既已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告所應負擔之 罪責予以充分評價,依重複評價禁止之精神,自無許檢察官 事後循上訴程序,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 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 或不當。此為本院最近統一之見解。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因認檢察官就上訴人構成累犯之前案事實, 並未說明其惡性何以達到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之理由,因而僅採為刑法第57條科刑事由,而未依 該規定加重其刑(見第一審判決第7至8頁)。檢察官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原判決就檢察官上訴指摘第一審未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乙節,其理由內載敘:(1)上訴人前因:①偽造文書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2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5年度豐簡字第9 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偽造文書案件,經同院以1 07年度中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 所處之刑,經同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9月確定,嗣於民國108年1月21日執行完畢(下稱前案 )。上訴人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自應論以累犯。(2)檢察官於原審說明上訴人本件犯 行結構及類型與其持有毒品之前案相像,足認前案對其警惕 作用不夠,始再犯本件上開犯行,並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 刑,本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惟第一審既已執為刑法第57條 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依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本院1 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因認第一審未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應屬微瑕,尚無撤銷改判之必要,因而駁回檢 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等旨(見原判決第3至4頁)。所為論斷說 明,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泛稱原判決未撤銷第一審判決 ,改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所違誤云云,與上開說明不合 ,且無異係主張原審應對其上開犯行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提高其處斷刑之下限,係為自己之不利益而上訴,殊非合法 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核係對原判決理由已經詳為說明之事 項,泛指其為違法,並為不利益於己之主張,均非適法之第 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既應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則上訴人另執其奶奶高齡,有 賴他人照顧,請求本院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乙節,
本院自無從審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吳秋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