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219號
TPSM,112,台上,219,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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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自 訴 人 樂宜衢


自訴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賴秀蘭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民國111年9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自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第8條情形外,第 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 為限。同條第2項並明定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 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係專就該 法第8條情形以外之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判 決之案件,對於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所設上訴理 由之嚴格限制。
上開所謂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不包括違背刑事訴訟 法第377條至第379條及第393條第1款規定意旨有關之司法院 解釋、判例在內。雖前述規定所稱「判例」,依民國108年1 月4日修正,於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 項規定,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然 非謂原依法選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因而失效,是依刑事妥 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理解 為以「判決違背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為理由上訴,若主 張者係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及第393條第1款有 關之法律見解,仍非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範 疇。
從而,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上開無罪判決(含不另為無罪諭



知或作無罪之判斷)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在上訴理由內具 體敘明,原判決究竟如何具備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 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 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具備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 項各款所定事由,即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不相 適合,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二、本件原判決以自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秀蘭明知於107年7月25 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000-1號騎樓下, 上訴人即自訴樂宜衢並未向被告出言謾罵「幹你娘、雜碎 、臭三八」等語,竟意圖使自訴人受刑事處分,於107年7、 8月間某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虛構:自訴人 於107年7月25日上午10許,在上述地點,向被告出言謾罵「 幹你娘、雜碎、臭三八」等語,誣指自訴人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 誣告罪嫌等語。惟經原審審理結果,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自訴人在第二審 之上訴,已依調查所得,載述其何以無從形成被告有罪心證 之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以:
㈠原判決認為被告係因情緒緊繃,而誤認怒駡「幹你娘」之男 聲,係自訴人所發出,被告無誣告之主觀犯意一節,違反經 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㈡誣告罪不限於所提告之事全屬虛偽,始能成立,若所提告事 實之一部分確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此有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判決可按。原判決以被告非故 意捏造「自訴人有辱駡『雜碎』、『臭三八』」為由,逕認被告 不該當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 法。
 ㈢自訴人於111年9月6日向原審聲請勘驗「被證一」監視器錄影 光碟及「證物4」手機錄影光碟。原審均未依聲請調查,遽 行判決,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四、惟查:
 ㈠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111年10月2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其提 起上訴之理由,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適用。依其 上訴意旨所舉之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刑事判決,非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判例」,自訴人援 引上開刑事判決資為上訴理由,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 項第3款所稱之判決違背判例不相適合。至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適用法規錯誤、判決理由



欠備及有調查職責未盡等違法云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第379條之規定,為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2項所定得 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除外情形。依前揭說明,自難謂符合第三 審上訴之法定要件。
㈡綜上,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前揭上訴意旨所指事由,與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不相適合。至其餘上訴意旨,既 未指出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竟如何牴觸憲法,復未說明原 判決有何具體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之情形。本件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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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