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1年度,59號
IPCA,111,行專訴,59,2023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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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
原 告 施權航
訴訟代理人 陳邦禮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廖軒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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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