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1年度,43號
IPCA,111,行專訴,43,2023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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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
民國111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立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LUXSHARE PRECISION INDUSTRY Co. Ltd.)
代 表 人 王來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政大專利師
汪志銘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謝育桓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1年6月14日經訴字第111063041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以「電纜接頭及連接器組件」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下稱本件申請案),並以西元2019年6 月12日申請之大陸地區第201910507015.X號專利案主張優先 權,經被告編為第108139364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 ,申請再審查,並分別於110年5月19日、9月22日及111年1 月13日提出本件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依111 年1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審查,核認本件申請案有違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以111年1月26日(111 )智專三 (一)02060字第1112009549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 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11年6 月14日經訴字第1110630411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對於原告本件申 請案應為准予專利之處分,並主張:
被告忽略本件申請案之發明目的而錯誤理解圖式,並錯誤解 釋請求項,本件申請案界定一對一保護關係;引證1及引證2 是揭露一對二保護關係,原處分卻錯誤地將引證1之圖2A、 圖2B及圖7A的導電可壓縮部件610比對為功能或作用並不相 同之本件申請案之導電膠層,且引證1及引證2均未再揭露亦 未教示可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導電膠層的元件。原處分亦錯



誤地將引證1之纜線同時比對為本件申請案之三個元件(即 「絕緣層端的外周面」、「電磁防護端」及「套管」)。即 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結合引證1及引證2,亦無 法得知變更教示或建議,而沒有動機去任意變更引證1及引 證2所揭內容,無法完成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所請內容。更何 況,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還產生多個引證1及引證2所無法預 期的技術功效,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相較於引證1及引證2應 具有進步性。又本件申請案獨立請求項1相較於引證1、2應 具有進步性,則包含該獨立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的附屬 請求項2至6亦應具有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本件申請案之信號線係為一個金屬芯端中包含二個金屬芯線 ,請求項1之漸層結構係一般線纜連接之習知結構,例如引 證2圖16外絕緣層154包覆屏蔽層153包覆絕緣體152包覆信號 導體151之類似結構;甚至引證1之圖1A之先前技術也見有電 纜線10包覆導電層16包覆介電塗層(13、14)包覆信號電線(1 1、12)之漸層包覆結構。又一對一保護關係並非本件申請案 請求項1界定之範圍,本件申請案仍有信號串擾問題且尚待 改善,此相同於引證1及引證2,而無一對一保護關係之結構 。原告以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之金屬芯端對比引證2之信號導 體(金屬芯線),其比對基礎不同。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之範 圍包含引證1第2B圖及引證2第16圖之結構,相較下本件申請 案之「漸層結構」、「導電膠層」之電磁屏蔽完整性相近於 引證1或引證2而未見不可預期之功效,又引證1與引證2皆為 線纜連接器,具技術領域關聯性、焊接於電路板之作用與功 效共通性,有結合動機,該領域通常知識者依前述引證1與 引證2之簡單組合簡單變化所能輕易完成者,本件申請案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㈡原處分相關引證1及引證2之組合可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且原告未指摘原處分相關請求項2至6之違誤之處 ,則依原處分八(二)4至8點之說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2至6 不具進步性之處分並無違誤。
四、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 、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 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㈠不爭執事項:
㈡ 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事實概要所示。
㈡本件爭點:
引證1、引證2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至6不 具進步性?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本件申請案之申請日為108年10月30日,並以2019年6月12 日申請之大陸地區第201910507015.X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 經被告編為第108139364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 請再審查,並分別於110年5月19日、9月22日及111年1月13 日提出本件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依111年1月 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審查,核認本件申請案有違專利法 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以111年1月26日為再審查核駁審定, 是本件申請案應否准許,應以審定時有效之108年5月1日修 正公布、108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按發明雖無專利 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 得發明專利,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判斷進步性應 以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為對象,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通常知識者依據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認定 會促使其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先前技術而完成申請專利 之發明者,即應認定該發明為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審 查進步性時,應以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為準,包含 形式上明確記載的內容及形式上雖然未記載但實質上隱含的 內容。所稱實質上隱含的內容,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的內容。
㈡本件申請案技術分析:
⒈本件申請案技術內容:
⑴欲解決之技術問題點:
由於對於各個芯線而言,部分絕緣層的外表面缺少電磁防 護層進行電磁屏蔽防護,而絕緣橡膠塊對於特性阻抗幾乎 沒有影響,這樣一來,芯線在該部分的特性阻抗會明顯增 大,在信號傳輸的過程中,容易受到其他電子元件的影響 ,導致信號品質降低(本件申請案說明書【0004】)。 ⑵解決問題的技術特點:
提供一種電纜接頭,此電纜接頭包括電纜和多個導電膠層 ,所述電纜包括套管和位於所述套管內的多個芯線本體, 以及各個所述芯線本體延伸出所述套管的第一端外部的連 接端。所述連接端包括伸出所述套管外的電磁防護端、伸 出所述電磁防護端外的絕緣層端,以及伸出所述絕緣層端 外部的金屬芯端。所述金屬芯端用於和電子元件焊接。多 個所述導電膠層與多個所述絕緣層端一一對應設置,且所 述導電膠層將對應的所述絕緣層端的外周面全部覆蓋(參 本件申請案說明書【0006】)。




⑶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提供一種電纜接頭,此電纜接頭包括電纜和多個導電膠 層,電纜包括套管和位於套管內的多個芯線本體,以及各 個芯線本體延伸出套管的第一端外部的連接端。連接端包 括伸出套管外的電磁防護端、伸出電磁防護端外的絕緣層 端,以及伸出絕緣層端外部的金屬芯端。金屬芯端用於和 電子元件焊接。多個導電膠層的與多個絕緣層端一一對應 設置,且導電膠層將對應的絕緣層端的外周面全部覆蓋。 對於每一個絕緣層端的外周面均藉由導電膠層將其覆蓋並 全部包裹,導電膠層將對絕緣層端內部的芯線本體起到電 磁屏蔽作用,並能夠有效解決相關技術中芯線部分缺少電 磁防護導致信號品質差的問題(本件申請案說明書【001 5】)。
⒉本件申請案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
⒊本件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原告即本件申請案申請人於111年1月13日修正申請專利範 圍,修正後系爭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共6項,其中請求項1、 5為獨立項,餘為附屬項,各請求項內容如下: 請求項1:一種電纜接頭,包括一電纜和複數個導電膠層;該 電纜包括一套管、位於該套管內的複數個芯線本體 以及各該芯線本體延伸出該套管的第一端外部的一 連接端;該連接端包括伸出該套管外的一電磁防護 端、伸出該電磁防護端外的一絕緣層端以及伸出該 絕緣層端外部的一金屬芯端;以及該金屬芯端用於 和電子元件焊接,該些導電膠層與該些絕緣層端一 一對應設置,該些導電膠層將對應的該絕緣層端的 外周面全部覆蓋並將對應的該電磁防護端全部覆蓋 ,該導電膠層將該套管部分覆蓋,且該些導電膠層 一體設置。
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的電纜接頭,其中該些導電膠層構 成一導電膠塊。
請求項3:如請求項2所述的電纜接頭,其中該導電膠塊藉由 注塑工藝成型於該連接端。
請求項4:如請求項1所述的電纜接頭,其中該電磁防護端的 材質為鋁箔,該金屬芯端的材質為銅。
請求項5:一種連接器組件,包括請求項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 電纜接頭以及連接於該電纜接頭的一電子元件,該 電子元件包括一導電端子,該導電端子的數量為多 個,該些金屬芯端與該些導電端子一一對應焊接。 請求項6:如請求項5所述的連接器組件,其中該些導電膠層



構成一導電膠塊,該連接器組件還包括一插接頭, 該插接頭設置於該導電膠塊上,該插接頭上設有複 數個容置孔,該容置孔的數量不少於該導電端子的 數量,且每個該導電端子均穿設於其中一個該容置 孔內。
㈢引證技術分析:
⒈引證1為107(西元2018)年4月1日公開之我國第201813216號  「高效能纜線終端」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本件申請案優先 權日(108年6月12日),可為本件申請案之先前技術。引證 1是一種纜線總成,其包含具有至少一個導電可壓縮部件及  一導電接地屏蔽之一終端。該導電可壓縮部件可固持於形成 該終端之一連接器模組內,使得該導電壓縮部件相抵於纜線 之一外部導電層及該連接器模組內之接地結構兩者而被按壓 且因此電接觸該兩者。在一些實施方式中,可使用具有一開 口之一導電可壓縮部件來形成此等連接,該開口經建構以收 納通過該開口的該纜線之端部。該導電接地屏蔽可經建構以 壓縮該導電可壓縮部件,及致使該導電可壓縮部件電接觸該 纜線之導電層。該導電可壓縮部件可由一可壓縮材料形成, 且可包含經建構以提供導電路徑之複數個導電顆粒(參引證  1之摘要),引證1之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引證2係107(2018)年8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201830803號「插  頭組件及組裝插頭連接器的方法」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本 件申請案優先權日(108年6月12日),可為本件申請案之先 前技術。引證2為一種插頭組件及組裝插頭連接器的方法, 其中該插頭組件包括具有一插卡的一基座。所述插卡的一側 包括多排的信號端接墊。所述插卡的另一側包括一單排的線 纜端接墊。理線元件可用於支持多排的信號端接墊。一屏蔽 元件可用於改善所述信號端接墊的電性能(參引證2之摘要  ),引證2之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㈣引證1、2之組合足以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至6不具進步性: ⒈將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與引證1比較可知,引證1摘要揭示纜  線總成,相當於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一種電纜接頭」技術  特徵。引證1圖2A、說明書【0021】揭示「導電可壓縮部件 可為導電彈性體。可藉由將導電填充物添加至彈性體而形成 導電彈性體」及說明書【0027】揭示「纜線終端20可包含纜 線202之端部、導電可壓縮部件210」可知引證1之纜線202、 導電可壓縮部件210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電纜、導電膠層; 且引證1之纜線202和導電可壓縮部件210,相當於本件申請 案請求項1「一電纜和複數個導電膠層」技術特徵。引證1圖 2A揭示纜線202包括一套管、位於該套管內的複數個芯線本



體以及各該芯線本體延伸出該套管的第一端外部的一連接端 ;相當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該電纜包括一套管、位於該 套管內的複數個芯線本體以及各該芯線本體延伸出該套管的 第一端外部的一連接端;」技術特徵。又引證1圖2A、2B及 說明書【0029】揭示「圖2B為纜線的橫截面視圖。…信號導 體204及206可由介電材料208環繞,介電材料208可經建構以 防止信號導體彼此接觸。…介電材料208可圍封於導電層209 內,導電層209可包含箔(諸如鍍鋁聚酯樹脂),或包裹於介 電材料之表面周圍的金屬絲編帶。導電層209可經建構以提 供屏蔽,以便縮減鄰近信號導體對之間的串擾」及圖2A揭示 伸出纜線外部的信號導體204、206,可知引證1之導電層209 、介電材料208、信號導體204、206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電 磁防護端、絕緣層端、金屬芯端,即揭露本件申請案請求項 1「該連接端包括一電磁防護端、一絕緣層端以及伸出該絕 緣層端外部的一金屬芯端;以及」技術特徵。引證1說明書 【0041】揭示「信號導體604可連接至導電元件605,且信號 導體606可連接至導電部分607。導電部分及信號導體可藉由 焊接…..而連接」且配合前述說明書【0029】揭示內容,可 知引證1之信號導體606、導電部分607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 金屬芯端、電子元件,即揭露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該金屬 芯端用於和電子元件焊接,」技術特徵。再者,引證1說明 書【0021】揭示「導電可壓縮部件可為導電彈性體。可藉由 將導電填充物添加至彈性體而形成導電彈性體」、及圖7A揭 示導電可壓縮部件610將纜線602覆蓋及導電可壓縮部件610 一體設置,及說明書【0040】揭示「如在圖2A上之非限制性 實例中,…纜線602可包含信號導體604及606、環繞信號導體 之介電材料,及圍封介電材料及信號導體之導電層(圖6中未 示)」且配合前述說明書【0029】揭示內容及纜線602的外周 必然有套管此為習用手段,可知引證1之導電可壓縮部件610 、纜線602之介電材料及導電層與套管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 導電膠層、絕緣層端及電磁防護端與套管,即揭露本件申請 案請求項1「該些導電膠層與該些絕緣層端一一對應設置, 該些導電膠層將對應的該絕緣層端的外周面全部覆蓋並將對 應的該電磁防護端全部覆蓋,該導電膠層將該套管部分  覆蓋,且該些導電膠層一體設置」技術特徵。 ⒉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與引證1之圖2A、2B及說明書等相對應 內容差異技術特徵:
惟查,引證1圖2A、2B及說明書等相對應內容未明確揭示該 連接端包括伸出該套管外的一電磁防護端、伸出該電磁防護 端外的一絕緣層端。是以,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與引證1前開



揭示內容之差異在於,引證1前開揭示內容所記載之各纜線 態樣,未揭露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之「該連接端包括伸出該 套管外的一電磁防護端、伸出該電磁防護端外的一絕緣層 端」技術特徵。
⒊前述差異技術特徵已見於引證2及引證1之先前技術部分: ⑴查引證2為插頭組件及組裝插頭連接器的方法,引證2說明 書【0027】揭示「如圖16最佳看到的,在製備線纜150的 端部以露出信號導體151時,屏蔽層153從兩個信號導體15 1周圍移除。…因為絕緣體152和屏蔽層153已從一對信號周 圍移除,…」及圖16揭示伸出屏蔽層153之絕緣體152及伸 出絕緣體152之信號導體151之結構,可知引證2之屏蔽層1 53、絕緣體152、信號導體151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電磁防 護端、絕緣層、金屬芯端;且引證2之伸出屏蔽層153之絕 緣體152及伸出絕緣體152之信號導體151,即已揭露本件 申請案請求項1「該連接端包括伸出該電磁防護端外的一 絕緣層端以及伸出該絕緣層端外部的一金屬芯端」技術特 徵。
  ⑵次查,引證1先前技術為說明書【0025】揭示「圖1A說明習 知電纜線。電纜線10包含分別由介電塗層13及14塗佈之信 號電線11及12。…信號電線11及12以及加蔽電線15係由經 建構以充當電屏蔽之導電層16環繞。」及圖1A揭示電纜線 10包括伸出的導電層16,伸出導電層16的介電塗層13及14 ,伸出介電塗層13及14的信號電線11及12;引證1說明書 【0026】揭示「圖1B說明經建構以收納一或多個纜線10之 連接器90。連接器90包含電路板98…。信號電線11及12與 接觸部分93形成電接觸」及圖1B揭示信號電線11及12與電 路板98電連接,可知前述引證1的先前技術中揭露伸出於 電纜線10外的導電層16、伸出導電層16外的介電塗層13及 14,及伸出介電塗層13及14之信號電線11及12,雖然信號 電線11及12與電路板98為電接觸,依其通常知識為了長期 及良好的信號電線11及12與電路板98電接觸,應為信號電 線11及12與電路板98為焊接方式,即對應於本件申請案請 求項1「該連接端包括伸出該套管外的一電磁防護端、伸 出該電磁防護端外的一絕緣層端以及伸出該絕緣層端外部 的一金屬芯端;以及該金屬芯端用於和電子元件焊接」技 術特徵。 
⒋引證1與引證2具有組合動機:
引證1之技術內容為高效能纜線終端,其說明書【0029】揭 示「信號導體204及206可由介電材料208環繞,介電材料208 可經建構以防止信號導體彼此接觸。…介電材料208可圍封於



導電層209內,導電層209可包含箔,或包裹於介電材料之表 面周圍的金屬絲編帶。導電層209可經建構以提供屏蔽,以 便縮減鄰近信號導體對之間的串擾」。引證2之技術內容為 插頭組件及組裝插頭連接器的方法,其說明書【0027】揭示 「在製備線纜150的端部以露出信號導體151時,屏蔽層153 從兩個信號導體151周圍移除。相應地,在將信號導體151端 接於信號端接墊55以形成一信號端接部155時,來自相鄰信 號對的串擾可能影響各信號對的電性能」。據上,引證1、2 已共同揭露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而引證1、 2之技術內容均為纜線或連接器,屬相同或相關技術領域, 且二者均採用導電層或屏蔽層進行電磁屏蔽,具有功能或作 用之共通性;甚而引證1先前技術部分,或引證2圖16均教示 為利於纜線連接連接器或電路板,可將絕緣層端(引證1 之介電塗層13、14,或引證2之絕緣體152)伸出電磁防護端 (引證1之導電層16,或引證2之屏蔽層153)外,且將金屬 芯端(引證1之信號電線11、引證2之信號導體151)伸出絕 緣層端外部之技術內容,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基於引證1之實施方式所揭露技術內容,為利於纜線連接連接器或電路板,當有動機結合引證2或引證1先前技術所 揭露漸進式移除各層而外露金屬芯端之方式,從而輕易完成 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所界定之發明,故引證1、2組合可證明 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⒌原告主張原處分認定事實有誤並錯誤解釋系爭申請案之「一 對一保護關係」,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界定複數個芯線本體 ,而每一個芯線本體僅包含一個連接端,並且,每一個連接 端僅包含一個電磁防護端、一個絕緣層端及一個金屬芯端。 是以,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之記載文字確實已清楚界定「一 對一保護關係,在系爭申請案之圖1中,其由上而下依序繪 示五個延伸自絕緣層端的金屬芯端,第一、二、四及五個芯 線本體分別繪示為具有Y字型或U字型之一金屬芯端的芯線本 體,而第三個芯線本體則繪示為具有一字型之一金屬芯端的 芯線本體。換言之,即便結合系爭申請案之圖1,亦應將系 爭申請案所記載的「伸出該絕緣層端外部的一金屬芯端」解 釋為「伸出該絕緣層端外部的一金屬芯線,該金屬芯線具有 一金屬芯端」,而圖1所繪示的「一金屬芯端」既可為「Y字 型或U字型」亦可為「一字型」。因此,原處分實質上僅根 據系爭申請案之圖式,即片面且將所記載的「一金屬芯端」 錯誤解釋為「二金屬芯線」云云(原告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意 旨狀第2至15頁)。惟查,進步性之判斷係以請求項所界定之 發明整體為對象,而由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所界定內容「一



種電纜接頭,『包括』一電纜…;該電纜『包括』一套管、位於 該套管內的複數個芯線本體以及各該芯線本體延伸出該套管 的第一端外部的一連接端;該連接端包括伸出該套管外的一 電磁防護端、伸出該電磁防護端外的一絕緣層端以及伸出該 絕緣層端外部的一金屬芯端;…」,可知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 是採用開放式連接詞「包括」,不排除請求項未記載的元件 ;亦即前述請求項內容所界定之「一」電磁防護端、「一」 絕緣層端、或「一」金屬芯端,並不表示僅僅只能有單一的 電磁防護端、絕緣層端或金屬芯端,是以,如先前技術內容 揭露於單一絕層端內具有複數金屬芯端,仍對應於本件申請 案請求項1所界定之技術特徵。既然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並未 界定「每一個芯線本體『僅』包含一個連接端,每一個連接端 『僅』包含一個電磁防護端、一個絕緣層端及一個金屬芯端」 ,當無原告所謂的一對一保護關係,自難作為本件申請案請 求項1具進步性之論據。況且,參酌本件申請案圖1明顯可見 於絕緣端層13外露有兩金屬芯端14之態樣,並非僅有一個金 屬芯端,原告雖稱該圖所示係Y字型或U字型單一金屬芯端所 露兩端,然遍查本件申請案說明書中並無任何文字提及金屬 芯端係Y字型或U字型,因此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非可採。 ⒍又原告主張,引證1之圖1A、1B、2B 及引證2之圖16所揭即相 當於「一對二保護關係」,而並非「一對一保護關係」。由 此顯見,被告顯然是將引證1之「一對二保護關係」錯誤比 對為系爭申請案之「一對一保護關係」。本件申請案說明書 【0031】記載「當設置導電膠層時,導電膠層不能和PCB3接 觸,以防止PCB3漏電」,因此系爭申請案之導電膠層確實無 法電性連接金屬芯端所連接的電子元件以避免導電膠層的一 端連接電磁防護層、導電膠層的另一端又同時連接電子元件 而產生漏電的情況。引證1所揭示的導電可壓縮部件610可用 以電連接位於其兩端的導電層及導電部件,以提供高效能纜 線互連系統。因此,為了達到引證1之導電可壓縮部件610必 須電性連接其二端的導電層及導電部件。原處分將引證1之 必須電性連接其二端元件的導電可壓縮部件610比對為系爭 申請案之無法電性連接其二端元件的導電膠層,顯有違誤( 原告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16至29頁);另由本件申請 案說明書【0024】及【0027】揭示內容,本件申請案確實可 達到「芯線本體起到電磁屏蔽作用、保證信號的完整性」及 「保證芯線本體的連接強度」的技術功效,而為引證1、2所 無法達到亦無法預期的技術功效,本件申請案的複數個芯線 本體均各自獨立且均可自由撓曲,因此在其與電子元件焊接 時,可更自由地配合所欲焊接的PCB及其導電端子的不同設



置。引證1、2所揭示均有標準介面接口以供其纜線直接插入 連接而具有特定的固定式連接位置/結構及對應的屏蔽效果 。即便結合引證1、2亦無法得到本件申請案之「一對一保護 關係的漸層結構」及「導電膠層」,更遑論得到本件申請案 之整體發明內容云云(原告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29至4 0頁)。然查:
  ⑴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時,固應應考量該發   明對照先前技術之有利功效,惟該有利功效必須是實現該   發明之技術手段所直接產生的技術效果,亦即必須是構成   技術手段之所有技術特徵所直接產生的技術效果,且為申   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明確記載者,或為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之說明書、   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記載內容能推導者(專利審查基準   第3.4.2.2節「有利功效」內容參照)。  ⑵查原告主張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之發明較之引證1、2具備   有更佳的電磁屏蔽效果,無非是基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   之發明係採「一對一的保護關係」,即「每一個芯線本體   僅包含一個連接端,並且,每一個連接端僅包含一個電磁   防護端,一個絕緣層端及一個金屬芯端」。惟如前述,本   件申請案請求項1既未界定有原告所稱之一對一保護關係   ,自難以之認定有較引證1、2為佳之電磁屏蔽效果。縱認   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之發明可認定為具有「一對一保護關   係」,而引證1、2屬「一對二保護關係」(即單一導電層   包覆兩個信號電線)。然參酌本件申請案圖1,其清楚顯   示除中間的接地線為單一電磁防護端12包覆單一金屬芯端   14,其餘纜線均以單一的電磁防護端12包覆兩個金屬芯端   14,且本件申請案說明書【0030】載明「多個芯線本體中   的一個為接地線,其餘為信號線。並且信號線的數量為偶   數,且多個信號線兩兩絞繞」,可見本件申請案之發明實   施態樣,對於需電磁蔽屏之信號線採用一對二保護關係,   不需電磁蔽屏之接地線卻採一對一保護關係,顯與原告所   述之功效自相矛盾。且引證1、2雖揭示單一導電層(電磁   防護端)包覆多個金屬芯端,然引證1說明書【0029】載   明「信號導體204及206可由介電材料208環繞,介電材料2   08可經建構以防止信號導體彼此接觸。…,信號導體可被   塗佈有介電材料。信號導體204及206可由銅或諸如銅-鋅   、銅-鎳、銅-鎂、銅-鐵等等之銅合金形成。介電材料208   可圍封於導電層209內,導電層209可包含箔,或包裹於介   電材料之表面周圍的金屬絲編帶。導電層209可經建構以   提供屏蔽,以便縮減鄰近信號導體對之間的串擾」,可知



   引證1已明白教示屬電磁屏蔽可減少信號導體對之間的串   擾,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增加電磁屏蔽   之效果,自當可輕易思及將各個信號導體各別以導電層加   以包覆,而屬先前技術之簡單變更。
  ⑶次查,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並未進一步限定「當設置導電   膠層時,導電膠層不能和PCB接觸,以防止PCB漏電」(參   本件申請案說明書【0031】)、「複數個芯線本體均各自   獨立且均可自由撓曲,因此在其與電子元件焊接時,可更   自由地配合所欲焊接的PCB及其導電端子的不同設置」等   技術特徵,尚不得將說明書內容逕自讀入作為考量進步性   之依據。
  ⑷又查,引證1說明書【0015】段記載「…導電可壓縮部件可 安置於纜線之導電層與端接結構上之導電部件(諸如連接 器)之間。可在纜線終端處移除導電層上之任何護套或絕 緣覆蓋物,使得導電可壓縮部件可與纜線之導電層及端接 結構之導電部件兩者產生電連接。」上述內容所稱將任何 護套或絕緣覆蓋物移除之用意僅是凸顯「導電可壓縮部件 (210或610)」的導電功能電連接「纜線之導電層209」及 「端接結構之導電部件」,如此可形成完整的防電磁干擾 之遮蔽效果;實際結構並未移除該等防護套或絕緣覆蓋物 ,例如引證1第2圖可見導電可壓縮部件210連接介電部件2 20之後才會連接端接結構(PCB板)或如第6或7A圖均揭示導 電可壓縮部件610與介電部件620連接;該等導電可壓   縮部件並未直接連接PCB板。因此,原告主張引證1揭示導 電膠層和 PCB3 接觸並非事實。而引證1說明書【0015】 段落主要表達「導電可壓縮部件」與「纜線之導電層」及 「端接結構上之導電部分」均設有導電之結構可作為電磁 屏蔽防電磁波干擾之功能,而本件申請案之導電膠層也具 有相同的電磁屏蔽防電磁干擾功能,故原告主張本件申請 案之導電膠層與引證1之導電可壓縮材之功能不同,並非 有理由。
⑸末查,本件申請案的功效載於說明書【0024】之「每一個   絕緣層端13的外周面均藉由導電膠層將其覆蓋並全部包   裹,導電膠層將對其絕緣層端13內部的芯線本體起到電磁   屏蔽作用、保證信號的完整性,並能夠有效解決相關技術   中芯線部分缺少電磁防護導致信號品質差的問題,特別對   於高速電纜而言,改善效果更加顯著」,其係強調導電膠   層對於其內部的芯線本體起到電磁屏蔽作用;本件申請案   說明書【0027】所載「藉由使導電膠層與套管11的一部分   包裹,能夠使各個導電膠層和套管11連為一個整體,可以



   保證芯線本體伸出套管11外的一端相對套管11的連接強   度」,其強調導電膠層與套管11的包覆態樣可保證其連接   強度,系爭申請案並未提及單一導電膠層需對應單一芯線   本體的優點或突出功效,且原告僅空言具有較佳功效,並   未提出實驗數據佐證單一導電膠層對應單一芯線,較之於   單一導電膠層對應兩芯線有何功效上顯著提升或產生無法   預期的功效,故原告前開主張不可採。
 ⒎引證1、2組合可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本件申請案請求項2係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 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些導電膠層構成一導 電膠塊」。因引證1、2組合可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不具 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引證1說明書【0021】揭示「導 電可壓縮部件可為導電彈性體,可藉由將導電填充物添加至 彈性體而形成導電彈性體。」及圖7A揭示導電可壓縮部件61 0一體設置成導電膠塊,可知引證1之導電可壓縮部件610相 當於本件申請案之導電膠塊即揭露本件申請案請求項2「其 中該些導電膠層構成一導電膠塊」技術特徵。是以,引證1 、2組合足以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⒏引證1、2組合可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本件申請案請求項3為請求項2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 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導電膠塊藉由注塑工 藝成型於該連接端」。因引證1、2組合可證明系爭申請案請 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查,引證1圖10A、10B及說 明書【0061】揭示「導電壓縮部件1004可在仍處於未固化或 部分固化狀態下時模製至導電接地屏蔽1002上,且可現場固 化。可使用任何合適模製技術,包括但不限於雙射射出模製 、擠壓模製、壓縮模製、轉移模製、熱模製、吹塑模製、旋 轉模製、結構泡沫模製、收縮包裹模製,及包覆模製」及說 明書【0062】揭示「導電壓縮部件1004可由上文所描述之材 料中之任一者製成,且可使導電顆粒嵌入於其中」可知引證 1之導電壓縮部件1004、模製技術、導電接地屏蔽1002相當 於系爭申請案之導電膠塊、注塑工藝連接端;且引證1之 導電壓縮部件1004藉由模製技術成型於導電接地屏蔽1002, 相當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3「其中該導電膠塊藉由注塑工藝 成型於該連接端」技術特徵。承上,引證1、2組合足以證明 本件申請案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⒐引證1、2組合可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本件申請案請求項4係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 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電磁防護端的材質為 鋁箔,該金屬芯端的材質為銅」。因引證1、2組合可證明本



件申請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引證1圖2A 、2B及說明書【0029】揭示「信號導體204及206可由銅或諸 如銅-鋅、銅-鎳、銅-鎂、銅-鐵等等之銅合金形成。…導電 層209可包含箔(諸如鍍鋁聚酯樹脂)」可知引證1之導電層20 9、信號導體204及206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電磁防護端、金 屬芯端;且引證1之導電層209的材質為鋁箔,信號導體204 及206的材質為銅,相當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4「其中該電磁 防護端的材質為鋁箔,該金屬芯端的材質為銅」技術特徵。 是以,引證1、2組合足以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4不具進步 性。  
 ⒑引證1、2組合可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本件申請案請求項5與引證2比較,引證2揭示插頭組件及組 裝插頭連接器的方法,相當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5「一種連 接器組件」技術特徵。因本件申請案請求項5引用「包括請 求項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電纜接頭」技術內容為其技術特徵 ,屬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因為引證1、2可證明本件申請 案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此部分技術特徵比 對援引引證1、2比對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至4之前述理由。  又引證2圖6、22及說明書【0042】揭示「其內具有線纜150 的第三個理線元件70相鄰第三排52的端接墊而安裝在插卡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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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