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
民國111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代 表 人 林仁益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李世章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溫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
複代 理 人 魏燕伶專利工程師 住高雄市楠梓區高楠公路1001 號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江柏漢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1年4月22日經訴字第111063021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以「風機扇葉之異常檢測方法 」(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81 47455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並於110 年9月22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案經被告依前開修正 本審查,認本案仍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以110年 12月9日(110)智專三(三)05123字第11021213050號專利 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11年4月22日以經訴字第 11106302140號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遂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引證1並不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至7不具進步性: 1.引證1並沒有提到風機檢測影像會重複而需要利用飛行路徑 來解決影像會重複而浪費檢測時間的問題。反觀系爭案技術 特徵限制飛行載具只會沿著第一起始點、第一檢測點、第二 檢測點以及第三檢測點所形成之直線,往遠離第一起始點的
方向前進(下稱單向遠離),不但節省飛行時間,也避免擷 取到重覆的扇葉影像。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未明確指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如何有動機將引證1之「兩個 採樣點間往復運動」(下稱往復運動)技術特徵,簡單變更 為系爭案請求項1之單向遠離技術特徵,純屬比較引證1與系 爭案間揭露差異後的主觀臆測之詞。
2.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僅以引證1之單一引證,率爾認定依引證1 可簡單改變而完成系爭案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顯然違反專 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3.3.2點「結合比對」、第3.4.1 .1點「有動機結合複數引證」之相關規定。
㈡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對系爭案請求項是否具進步性判斷錯誤:
1.引證1揭露之內容具有反向教示:
⑴引證1說明書第[0006]段及第[0038]段已明確指出無人機的 往復運動是為了確保能夠採集到風機葉片的所有影像。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可知引證1揭露「足夠的 採樣點」以及「無人機往復運動」為採集到風機葉片所有 影像的必需條件。由此可知,引證1確實具反向教示,顯 示在風機高速運轉時,必須變更檢測方式是熟知該領域人 士必然的思考方向。意即,在風機從慢速旋轉變成高速運 轉時,無人機的檢測起點也需要變更而無法從扇葉中心開 始移動檢測,而只能在遠離扇葉中心的地點往復移動來進 行檢測。
⑵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逕自擷取引證1第一種針對風機轉速慢的 實施例「從扇葉旋轉軸心開始移動…」,並逕自解釋第二 種針對風機轉速快的實施例「並未明示排除無人機可從扇 葉中心出發往遠離該中心之方向前進之檢測方法」,旋即 跳躍式主觀認定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 之兩個採樣點間往復運動(未說明有何動機)可簡單變更 為系爭案請求項1之單向遠離技術特徵,此種未具理由之 論述方式,突顯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乃係主觀恣意解釋,且 其認定有誤。
2.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之審查意見顯為後見之明: 由於引證1揭露無人機往復運動為採集到風機葉片所有影像 的必需條件,且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未提出其他前案,以說 明本領域技術人員可從這些前案中獲得兩個採樣點間往復運 動變更為單向遠離的技術啟示,依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 章第3.4.1.1「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規定,可知該審 查意見為後見之明,違反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3.6 「審查注意事項」之規定。
㈢系爭案具進步性:
1.系爭案技術特徵可避免取得重複的影像,進而避免檢測時間 的浪費以及檢測效率的降低:
系爭案相較於引證1能更為有效率地採集風機葉片的全部圖 像,即屬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當具有進步性無疑。再者, 系爭案請求項6、7在第一檢測點、第二檢測點、第三檢測點 停留之預設時間為扇葉旋轉一圈所需之時間,此與引證1風 機轉速快之實施例「兩個圖像採樣點往復運動」並無法預測 採樣所需時間,兩者迥然不同。
2.系爭案技術能準確的瑕疵定位,即可長期觀察特定瑕疵處, 並預測維修時間點,對風機維運將有相當大的優勢: ⑴系爭案請求項1揭露由扇葉之旋轉軸心作為飛行之起始點, 方可準確定位風機各扇葉與無人飛行載具間之相對座標, 才能準確得知無人飛行載具所拍攝到的風機扇葉上之瑕疵 位置座標,進而能針對各瑕疵、損壞處進行長期觀察,並 預測維修時間點及決定執行維修程序。
⑵引證1之無人機在檢測時對於風機並無相對的定位基準點, 且因為引證1之技術是在兩個採樣點間往復運動,故於無 人機、風機兩者相對定位上,實有相當的困難度。亦即, 引證1無法準確瑕疵定位,亦無法預測維修時點。 3.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定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云云,顯與審查基 準第二篇第三章第3.4.2.2「有利功效」規定相違背,且並 未就原告主張之有利事實及證據資料加以斟酌論斷,有違行 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及第43條等規定之違誤。 ㈣原處分完全無視原告於110年9月22日所提出申復書之內容中 ,已明確表達系爭案請求項1中相較於引證1有更為進步的風 機檢測路徑,也就是能更有效率地進行檢測的優勢: 原處分以系爭案說明書【先前技術】段落中【0003】段記載 內容,逕自認定系爭案所克服的問題僅為「現行的風機扇葉 檢測方法要求風機停止運轉才能進行檢測」,完全忽略系爭 案技術是考量產業實際需求與效率,所規劃出之最佳化檢測 路徑,所能解決之問題並非僅限於本案先前技術段落述及之 內容。
㈤聲明:
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2.被告對原告所請系爭案應為准予專利之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引證1說明書第[0038]段已揭露每個採樣點均對三個風機葉
片不同部位進行採樣,因此,系爭案請求項1與引證1之差異 在於是否重複採樣」,惟若要避免重複採樣,將引證1揭露 的兩個採樣點間往復運動,變更為單向遠離,僅為檢測行進 方向之簡單變更,且系爭案之有利功效為可避免取得重複的 影像,進而避免檢測時間的浪費以及檢測效率的降低,惟此 僅為檢測行進方向由往復運動變更為單向遠離之必然結果, 此變更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再者,引證1並未提及無人 機無法直線移動,並未具有反向教示。
㈡引證1圖式第6圖及說明書第[0034]段第2行已揭露「無人機從 風機三個葉片的交點處出發(巡航起點)(即扇葉中心), 沿第一葉片的長度方向巡航,在第一葉片上設置兩個圖像採 樣點……」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引證1圖式第6圖已揭露可 從扇葉中心開始移動檢測之技術內容。
㈢依據引證1所揭露之內容,系爭案請求項1至7不符專利法第22 條第2項之規定:
1.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引證1已揭露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無人飛行載具、第一起始 點、第一檢測點、第二檢測點、判斷第一、二扇葉是否出現 異常、無人飛行載具不與該扇葉平面接觸之技術特徵。引證 1並未揭露系爭案「進行一第三飛行檢測操作」、「該無人 飛行只會沿著該第一起始點、該第一檢測點、該第二檢測點 以及該第三檢測點所形成之直線,往遠離該第一起始點方向 前進」之技術特徵,惟增設第三檢測點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之兩個採樣點數量之簡單變更, 另引證1圖式第8圖已揭露無人機在風機葉片長度方向上的兩 個採樣點間往復運動,將引證1兩個採樣點間往復運動變化 為往遠離第一起始點方向前進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據引證1兩個採樣點間往復運動檢測行進方向之簡 單變更。
2.系爭案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案請求項2係依附請求項1,引證1可以證明系爭案請求 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系爭案請求項2控制無人飛行載具 移動至扇葉平面第二側,並沿著第二起始點、第四檢測點、 第五檢測點、第六檢測點往遠離第二起始點方向前進係為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檢測扇葉平面第一 側而能簡單變更檢測面為扇葉平面第二側。
3.請求項3至5不具進步性:
系爭案請求項3至5係依附請求項1,引證1可以證明系爭案請 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引證1說明書第[0038]段揭露在 圖式第8圖的實施例中,其在風機葉片交點垂直於地面的方
向上的兩個採樣點間往復運動,對經過採樣點的三個風機葉 片進行分別採樣,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3至5判斷已擷取之該 些第一、二、三扇葉影像之數量是否等於該些扇葉之數量。 4.系爭案請求項6、7不具進步性:
系爭案請求項6、7係依附請求項1,引證1可以證明系爭案請 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系爭案請求項6、7檢測點停留 時間為扇葉旋轉一圈所需之時間,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之通常知識。
㈣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查系爭案之申請日為108年12月14日,經被告審查後不予專 利(見乙證1卷第1-40、60-61頁),原告乃於110年3月18申 請再審查(見乙證1卷第69-73頁),並於110年9月22提出申 請專利範圍修正本(見乙證1卷第89-94頁),經被告依修正 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進行審查後,於110年12月9日為再審 查核駁審定(見乙證1卷第101-103頁)。又專利法雖於111 年5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60條之1條文,並於111年7月1日施 行,惟該增訂條文與系爭案有無具備進步性要件之判斷無涉 ,是系爭案應否准許,應以審定時有效之108年5月1日修正 公布、108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按發明雖無專利法 第22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 發明專利,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判斷進步性應以 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為對象,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 常知識者依據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認定會 促使其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先前技術而完成申請專利之 發明者,即應認定該發明為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審查 進步性時,應以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為準,包含形 式上明確記載的內容及形式上雖然未記載但實質上隱含的內 容。所稱實質上隱含的內容,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的 內容。
五、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 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為:引證1是否足以證明系 爭案請求項1至7不具進步性?(見本院卷第106頁)茲判斷 如下:
㈠系爭案技術分析及請求項內容:
1.由於風力發電技術不僅可適用於大量供電需求,也不易受到 日、夜、陰、晴的影響,風力發電技術已廣泛地使用來提供
人們所需的電力。因為風機之扇葉長期受到風吹、日曬、雨 淋,風機之扇葉容易損傷而影響發電效能。因此,業者需要 定期檢查風機之扇葉是否產生異常。然而,現行的風機扇葉 檢測方法不但要求風機停止運轉才能進行檢測,且也要花費 相當長的時間來進行檢測,故現行的風機扇葉檢測方法效率 低下。系爭案可於風機正常運轉時對風機扇葉進行檢測,且 可於較短的時間內擷取所有扇葉的影像,大幅地減少異常檢 測過程所需的時間。
2.系爭案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共計7項,其中第1項為獨 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⑴一種風機扇葉之異常檢測方法,適用於該風機運轉時,對 該風機之複數個扇葉進行檢測,其中該些扇葉係定義出與 該風機之一旋轉軸心垂直且與該些扇葉相交之一扇葉平面 ,該風機之扇葉檢測方法包含:提供一無人飛行載具;控 制該無人飛行載具移動至該扇葉平面一第一側之一第一起 始點,其中該第一起始點係對應該些扇葉之該旋轉軸心; 進行一第一飛行檢測操作,其中該第一飛行檢測操作包含 :控制該無人飛行載具從該第一起始點出發,並沿著該扇 葉平面之該第一側移動至一第一檢測點;以及控制該無人 飛行載具於該第一檢測點停留,並擷取該些扇葉之複數個 第一扇葉區域之複數個第一扇葉影像;以及分析該些第一 扇葉影像,以判斷該些扇葉是否出現異常;其中當該無人 飛行載具移動或停留時,該無人飛行載具不與該扇葉平面 接觸;進行一第二飛行檢測操作,其中該第二飛行檢測操 作包含:控制該無人飛行載具從該第一檢測點出發,並沿 著該扇葉平面之該第一側移動至一第二檢測點;以及控制 該無人飛行載具於第二檢測點停留,並擷取該些扇葉之複 數個第二扇葉影像;進行一第三飛行檢測操作,其中該第 三飛行檢測操作包含:控制該無人飛行載具從該第二檢測 點出發,並沿著該扇葉平面之該第一側移動至一第三檢測 點;以及控制該無人飛行載具於第三檢測點停留,並擷取 該些扇葉之複數個第三扇葉影像;以及分析該些第二扇葉 影像以及該些第三扇葉影像,以判斷該些扇葉是否出現異 常;其中,當該無人飛行載具沿著該扇葉平面之該第一側 進行檢測時,該無人飛行只會沿著該第一起始點、該第一 檢測點、該第二檢測點以及該第三檢測點所形成之直線, 往遠離該第一起始點的方向前進。
⑵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風機扇葉之異常檢測方法,更 包含:控制該無人飛行載具移動至該扇葉平面之一第二側 之一第二起始點,其中該第二側相對於該第一側,且該第
二起始點係對應該些扇葉之該旋轉軸心;進行一第四飛行 檢測操作,其中該第四飛行檢測操作包含:控制該無人飛 行載具從該第二起始點出發,並沿著該扇葉平面之該第二 側移動至一第四檢測點;以及控制該無人飛行載具於該第 四檢測點停留,並擷取該些扇葉之複數個第四扇葉區域之 複數個第四扇葉影像;進行一第五飛行檢測操作,其中該 第五飛行檢測操作包含:控制該無人飛行載具從該第四檢 測點出發,並沿著該扇葉平面之該第二側移動至一第五檢 測點;以及控制該無人飛行載具於該第五檢測點停留,並 擷取該些扇葉之複數個第五扇葉區域之複數個第五扇葉影 像;進行一第六飛行檢測操作,其中該第六飛行檢測操作 包含:控制該無人飛行載具從該第五檢測點出發,並沿著 該扇葉平面之該第二側移動至一第六檢測點;以及控制該 無人飛行載具於該第六檢測點停留,並擷取該些扇葉之複 數個第六扇葉區域之複數個第六扇葉影像;以及分析該些 第四扇葉影像、該些第五扇葉影像以及該些第六扇葉影像 ,以判斷該些扇葉是否出現異常;其中,當該無人飛行載 具沿著該扇葉平面之該第二側進行檢測時,該無人飛行只 會沿著該第二起始點、該第四檢測點、該第五檢測點以及 該第六檢測點所形成之直線,往遠離該第二起始點的方向 前進。
⑶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風機扇葉之異常檢測方法,更 包含:當該無人飛行載具於該第一檢測點停留時,判斷已 擷取之該些第一扇葉影像之數量是否等於該些扇葉之數量 ;當已擷取之該些第一扇葉影像之數量等於該些扇葉之數 量時,進行該第二飛行檢測操作。
⑷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風機扇葉之異常檢測方法,更 包含:當該無人飛行載具於該第二檢測點停留時,判斷已 擷取之該些第二扇葉影像之數量是否等於該些扇葉之數量 ;當已擷取之該些第二扇葉影像之數量等於該些扇葉之數 量時,進行該第三飛行檢測操作。
⑸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風機扇葉之異常檢測方法,更 包含:當該無人飛行載具於該第三檢測點停留時,判斷已 擷取之該些第三扇葉影像之數量是否等於該些扇葉之數量 ;當已擷取之該些第三扇葉影像之數量等於該些扇葉之數 量時,結束該第三飛行檢測操作。
⑹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風機扇葉之異常檢測方法,其 中該無人飛行載具於該第二檢測點和該第三檢測點停留一 預設時間,其中該預設時間係由該些扇葉旋轉一圈所需之 時間來決定。
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風機扇葉之異常檢測方法,其 中該無人飛行載具於該第一檢測點停留一預設時間,其中 該預設時間係由該些扇葉旋轉一圈所需之時間來決定。 ㈡引證案技術分析:
1.引證1為西元2019年9月20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110261394號 「在線風機葉片損傷實時診斷系統和方法」專利案,其公開 日早於系爭案申請日(108年12月24日),可為系爭案之先 前技術。
2.引證1為一種在線風機葉片損傷實時診斷系統和方法,屬於 風機葉片損傷診斷技術領域,所述系統包括四旋翼無人機、 雲數據庫以及計算機系統;所述四旋翼無人機實時捕捉風機 葉片圖像併實時傳遞至所述計算機系統;所述雲數據庫存儲 有用於VGG‑19net圖像分類方法的圖像庫,所述雲數據庫中 存儲的圖像庫中的圖像從網絡動態捕獲;所述計算機系統用 於通過所述圖像庫訓練得到改進的VGG‑19net圖像分類方法 ,並使用所述改進的VGG‑19net圖像分類方法對接收的來自 四旋翼無人機的風機葉片圖像進行分類,得到風機葉片損傷 診斷分類、損傷等級劃分結果(見乙證1卷第83頁)。 ㈢引證1可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至7不具進步性: 1.引證1可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引證1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以下之技術特徵: ①引證1揭示一種在線風機葉片損傷實時診斷系統和方法,說明 書第4頁第[0001]段記載「本發明涉及風機葉片損傷診斷領域 」(見乙證1卷第82頁反面),此與系爭案風機扇葉異常檢測 方法係屬相同技術領域,又引證1圖式第8圖揭露可於扇葉轉 動時進行損傷診斷(見乙證1卷第77頁),此即相當於系爭案 請求項1異常檢測方法係適用於風機運轉時,對複數扇葉進行 檢測的技術,是引證1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一種風機扇葉 之異常檢測方法,適用於該風機運轉時,對該風機之複數個 扇葉進行檢測」的技術特徵。
②引證1圖式第3圖揭露一包含扇葉且與旋轉軸心垂直的假 想平面(見乙證1卷第79頁反面),該假想平面即相當 於系爭案的扇葉平面,是引證1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 其中該些扇葉係定義出與該風機之一旋轉軸心垂直且與 該些扇葉相交之一扇葉平面」的技術特徵。
③引證1說明書第[0038]段記載「在圖8所示的圖像採樣點 和巡航路徑中,無人機僅在風機葉片長度方向上的兩個 採樣點間往復運動,在圖8的實施例中,其在風機葉片 交點垂直於地面的方向上的兩個採樣點間往復運動,對 經過採樣點的三個風機葉片進行分別採樣」(見乙證1
卷第80頁),該利用無人機進行採樣的技術即相當於系 爭案以無人飛行載具進行檢測的技術,是引證1已揭露 系爭案「該風機之扇葉檢測方法包含:提供一無人飛行 載具」的技術特徵。又配合引證1圖式第8圖揭露內容, 該無人機於第一採樣點(靠近葉片旋轉軸心)、第二採 樣點分別對經過採樣點的三個風機葉片進行分別採樣的 技術,即相當於系爭案第一飛行檢測操作與第二飛行檢 測操作的技術特徵,是引證1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進 行一第一飛行檢測操作,其中該第一飛行檢測操作包含 :控制該無人飛行載具從該第一起始點出發,並沿著該 扇葉平面之該第一側移動至一第一檢測點;以及控制該 無人飛行載具於該第一檢測點停留,並擷取該些扇葉之 複數個第一扇葉區域之複數個第一扇葉影像」及「進行 一第二飛行檢測操作,其中該第二飛行檢測操作包含: 控制該無人飛行載具從該第一檢測點出發,並沿著該扇 葉平面之該第一側移動至一第二檢測點;以及控制該無 人飛行載具於第二檢測點停留,並擷取該些扇葉之複數 個第二扇葉影像」等技術特徵。另引證1說明書第[0037 ]段記載「當風機葉片轉速較快時,無人機距離葉片旋 轉平面需加大一定距離,防止風機葉片旋轉帶動周圍氣 體流速影響四旋翼無人機系統工作穩定性」(見乙證1 卷第80頁),此又相當於系爭案無人飛行載具不與扇葉 平面接觸的技術特徵,是引證1亦揭露系爭案「其中當 該無人飛行載具移動或停留時,該無人飛行載具不與該 扇葉平面接觸」的技術特徵。
④引證1說明書第[0040]段記載「當無人機通過雲台上的攝 像機對風機葉片的圖像進行收集後,將圖像傳輸至計算 機系統,計算機系統對所述圖像中的葉片損傷進行判斷 ,輸出最終的損傷分類結果」(見乙證1卷第80頁) ,此即相當於系爭案分析扇葉影像以判斷扇葉是否異常 的技術,是引證1已揭露系爭案「以及分析該些第一扇 葉影像,以判斷該些扇葉是否出現異常」、「以及分析 該些第二扇葉影像,以判斷該些扇葉是否出現異常」等 技術特徵。
⑵引證1雖然未記載但實質上隱含系爭案請求項1以下之技術 特徵:
①引證1雖未具體載明關於系爭案進行第三飛行檢測操作的 技術,但查說明書第[0006]段記載「根據無人機距離風 葉的距離設置採樣點的數量,以確保能夠採集風機葉片 的全部圖像」(見乙證1卷第81頁),亦即當無人機距
離葉片較近或風機葉片較長,無法於兩次採樣點完成所 有葉片範圍的採樣時,即有可能增加第三採樣點甚或第 四採樣點的可能性,基此,引證1顯已隱含進行第三飛 行檢測的可能性,是引證1實已包含有系爭案「進行一 第三飛行檢測操作,其中該第三飛行檢測操作包含:控 制該無人飛行載具從該第二檢測點出發,並沿著該扇葉 平面之該第一側移動至一第三檢測點;以及控制該無人 飛行載具於第三檢測點停留,並擷取該些扇葉之複數個 第三扇葉影像」及「以及分析該些第三扇葉影像,以判 斷該些扇葉是否出現異常」的技術特徵。
②引證1所揭露無人機於採樣點往復運動飛行的態樣雖不同 於系爭案以直線方式單向遠離的態樣,但引證1在往復 飛行前確實也是由最接近葉片旋轉軸心的採樣點以直線 方式逐步向外飛行採樣,此即相當於系爭案單純直線方 式飛行的態樣,於完成所有採樣點的第一次採樣後,才 再往返反覆採樣,是引證1實亦已揭露系爭案「該無人 飛行只會沿著該第一起始點、該第一檢測點、該第二檢 測點以及該第三檢測點所形成之直線,往遠離該第一起 始點的方向前進」(即單向遠離)的技術特徵。 ③又引證1雖未明確記載第一起始點的位置,但此僅係飛行 路線規劃的簡單差異,且起始點並非採樣點,因此並不 影響風機扇葉異常檢測的實施。
④綜上,引證1與系爭案請求項1雖有第一起始點(引證1未 記載、系爭案在葉片旋轉軸軸心)與無人機飛行路線的 差異(引證1為採樣點間往復運動、系爭案為採樣點間 單向遠離),但如前論述,此些差異僅為簡單改變、或 為引證1技術所包含,皆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引證1揭露技術所能輕易為之的簡單改變,且系 爭案相較於引證1並未具有特別的有利功效(詳下述) ,因此,引證1可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引證1可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案請求項2為依附於請求項1的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詳 如前述㈠2.⑵點。查系爭案請求項2的技術特徵僅係請求項1的 技術特徵於風機扇葉的另一側重複實施,引證1雖未具體載 明於風機另側實施的內容,但風機具有前後兩側(如引證1 圖式第3圖扇葉假想面的前後兩面,見乙證1卷第79頁反面) 為眾所周知,且引證1既為診斷風機葉片損傷的方式,斷無 僅檢測一面的道理,自然會於風機葉片兩面均以相同檢測方 法實施檢測,是系爭案請求項2亦為引證1技術的實施應用, 且未具有特別的有利功效,因此,引證1亦可以證明系爭案
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3.引證1可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3至5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案請求項3為依附於請求項1的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 為「更包含:當該無人飛行載具於該第一檢測點停留時, 判斷已擷取之該些第一扇葉影像之數量是否等於該些扇葉 之數量;當已擷取之該些第一扇葉影像之數量等於該些扇 葉之數量時,進行該第二飛行檢測操作。」引證1說明書 第[0038]段記載「在風機葉片交點垂直於地面的方向上的 兩個採樣點間往復運動,對經過採樣點的三個風機葉片進 行分別採樣」(見乙證1卷第80頁),此即相當於系爭案 在每一採樣點的採樣數量等於扇葉數量的技術特徵,理由 為風機扇葉的每一葉片均相同,若未於同一採樣點取足扇 葉數量的採樣即離開,當下次再回到此一採樣點採樣時並 無法判斷採樣到的葉片是重複採樣或未曾採樣過,是引證 1說明書第[0038]段的記載內容,實已隱含系爭案請求項3 的技術特徵。因此,引證1可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3不具進 步性。
⑵系爭案請求項4、5均為依附於請求項1的附屬項,附屬技術 特徵與請求項3幾乎相同,差異僅在檢測點的位置不同。 而引證1已隱含此一技術特徵則如請求項3所述。因此,引 證1亦可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 4.引證1可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6至7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案請求項6為依附於請求項1的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 為「其中該無人飛行載具於該第二檢測點和該第三檢測點 停留一預設時間,其中該預設時間係由該些扇葉旋轉一圈 所需之時間來決定。」引證1說明書第[0038]段已揭露於 同一採樣點取足扇葉數量的採樣後始離開並前往下一採樣 點的技術(見乙證1卷第80頁),則對於同一採樣點需停 留多少時間方足以完成採樣任務,當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風機扇葉轉速(可簡單轉換為扇葉旋轉 一圈所需之時間)所能輕易判斷而簡單實施者。因此,引 證1可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案請求項7為依附於請求項1的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 與請求項6幾乎相同,差異僅在檢測點的位置不同。而請 求項6附屬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引證1所能輕易達成,已於前述。因此,引證1亦可以證明 系爭案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㈣原告主張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未明確指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如何有動機將引證1之兩個採樣點間往復運動 技術特徵簡單變更為系爭案請求項1之單向遠離技術特徵。
僅以單一引證認定可簡單改變而完成系爭案請求項1之技術 特徵,違反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3.3.2點「結合比 對」和第3.4.1.1點「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規定等語 。經查:
1.引證1在完成所有採樣點的第一次採樣時,所揭露的技術內 容包含無人機飛行至第一採樣點、於第一採樣點停留、擷取 扇葉影像、葉片損傷判斷、續飛至第二採樣點、重複第一採 樣點的所有步驟(若有後續採樣點亦同),此即相當於系爭 案請求項1無人機飛行至第一檢測點、於第一檢測點停留、 擷取扇葉影像、葉片損傷判斷、續飛至第二檢測點及第三檢 測點並於各檢測點重複第一檢測點的所有步驟。至於引證1 於採樣點間往復運動的目的,依引證1說明書第[0039]段所 記載「如上文所述的無人機圖像採樣系統和方法,能夠根據 不同工況採用合理的間距和巡航路徑及採樣點進行圖像採樣 ,儘可能地保障了圖像採樣的完備性和準確性」(見乙證1 卷第80頁),可知引證1係為了確保葉片採樣的完備與準確 才會往復採樣,否則當可如系爭案於所有檢測點採樣完畢即 逕行飛離。引證1既揭露系爭案風機扇葉檢測的主要技術特 徵,無人機飛行路徑規劃的差異本即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所能簡單改變者,且系爭案並未因此技術特徵 而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詳下述)。
2.又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3.3.2點關於結合比對係規 定:「審查進步性時,得以⑴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 技術內容的結合,或⑵一份引證文件中不同部分之技術內容 的結合,或⑶引證文件中之技術內容與其他公開形式(已公 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先前技術的技術內容之結合, 或⑷引證文件中之技術內容與通常知識的結合,或⑸其他公開 形式之先前技術的技術內容與通常知識的結合,判斷申請專 利之發明的整體是否能被輕易完成。」(見本院卷第167頁 ),本件審定書之論述符合其中的第⑷種態樣,即引證文件 中之技術內容與通常知識的結合;另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 三章第3.4.1.1點係關於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規定(見 本院卷第168頁),惟本案僅有單一引證,自不適用該條規 定,併此敘明。
㈤原告復主張引證1並未揭露單向遠離之技術特徵,是被告應具 體敘明何以未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部分技術特徵之引證1,仍 足以作為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欠缺進步性之證據的理由等語 。經查,引證1若已完全揭露系爭案的所有技術特徵,當屬 欠缺新穎性要件,當系爭案與先前技術兩者間具有差異技術 特徵時,則屬進步性的範疇,此參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 得發明專利。」自明,是以,只要是在系爭案申請日前的任 何已公開資料,皆可用以作為系爭案的先前技術來證明系爭 案是否不具進步性,當然包含未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部分技 術特徵之引證1。復查,發明專利審查基準關於進步性的審 查原則,於第二篇第三章第3.3.2點列舉結合比對5種態樣, 本件符合「引證文件中之技術內容與通常知識的結合」之第 ⑷種態樣,已如前述。再查,原處分已敘明引證1的往復運動 檢測與系爭案單向遠離檢測之差異技術特徵僅係檢測路徑的 簡單改變,且論述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已符合審查基準 的相關要求,原告主張尚非可採。
㈥原告又主張引證1揭露之內容具有反向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由引證1之內容來推知系爭案請求項1從 扇葉中心開始單向遠離之技術特徵等語。惟查,若原告前述 推論為真,則在系爭案並未特別界定風機的轉速條件下,何 以系爭案之無人飛行載具可由扇葉旋轉軸中心開始進行飛行 檢測,引證1之無人機卻不行?由於原告於系爭案說明書中 並未對此有特別說明,實難認系爭案由旋轉軸心開始飛行檢 測係具有特別的技術貢獻。再者,引證1圖式第6、8圖的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