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11年度,74號
IPCV,111,民專訴,74,202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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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
原 告 黎忠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蘇秀惠聖格沙發行
被 告 沙發先生家居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本件原指派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之裁定撤銷,應改由技術審查官江
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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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沙發先生家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