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11年度,61號
IPCV,111,民專訴,61,2023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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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
原 告 洪志宇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詠翔拖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同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黃宇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應由技術
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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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翔拖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