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原 告 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CMC Materials, In c.)法定代理人 喬瑟夫 科萊拉(Joseph Colella)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許凱婷律師 陳翠華專利師 被 告 美商羅門哈斯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ohm and H aas Electronic Materials CMP Asia Inc.) 羅門哈斯亞太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李彥群律師 杜柏賢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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