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原 告 Bayer HealthCare LLC(拜耳保健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Aseem Mehta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張秉貹律師
劉君怡
陳建儒
被 告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ilhelm Robert Wessman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林艾萱律師
黃雅君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應由技術
審查官施雅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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