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張信平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
戴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佳政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
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