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上字,110年度,22號
IPCV,110,民著上,22,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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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曉星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浩倫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育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健
被 上訴 人 國立清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高為元
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芸晨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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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