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10年度,58號
IPCV,110,民專訴,58,2023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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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58號
原 告 瑞士諾華公司(NOVARTIS AG
法定代理人 Cecile de Lavallaz、Ralf Badur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朱淑尹
複 代理 人 李孟儒
訴訟代理人 莊郁沁律師
黃柏維律師
被 告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財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鍾詩敏律師
簡菀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
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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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