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原 告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力祥半導體股份有限 公司」經合併後為消滅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先越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曾雅玲 被 告 東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體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吳俐萱律師 沈盈汝律師 王裕文律師 被 告 湯友信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被 告 李祈祥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被 告 蕭怡珊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複 代理 人 劉尹惠律師被 告 邱黃雅雯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被 告 享沅國際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許哲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被 告 鄒佳潔 廖瑞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柯志諄律師 蔡健新律師 追 加被 告 張煥炎 訴訟代理人 鍾瑞楷律師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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