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俊堂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
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俊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俊堂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 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於民國110年3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 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刑智 上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最高法 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 人自110年3月9日入監執行,現於○○○○○○○○○○○○執行中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 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 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1月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刑日數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7月14日等 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0 9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