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63號
STEV,112,店補,63,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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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3號
原 告 劉寰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浩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580,000元,即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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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