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785號
STEV,111,店補,785,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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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柏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4,2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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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