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76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黃智華
被 告 康勇生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 2年2月8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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