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建簡字,112年度,1號
SSEV,112,新建簡,1,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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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秋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炎坤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永泰興企業社林冠慶等給付工程款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裁判費1
,44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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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秋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