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2年度,14號
TLEV,112,六簡調,14,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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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劉穎蓉
(原 告)
上列聲請人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4號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
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
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
44第1項第1、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依序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告)之書狀未記載是聲請調解或者起訴請求
,其書狀內未記載當事人(被告)之姓名、地址,復未記載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未按
相對人(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致本院無法特定當
事人及送達書狀予相對人,復無從知悉應行調解程序或審判
程序,若係起訴,亦不知原告起訴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應如
何為裁判。聲請人(原告)之聲請或起訴既有如上之不合法
定程式之情形,自應予補正,逾期則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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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