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2年度,20號
TLEV,112,六小,20,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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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20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芷霠

被 告 鄭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2年度六小字第20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里區○○里00鄰○○街000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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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