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江宗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明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和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8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先後業於民國111年11月9日、12月19日送達該上訴人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 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