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1年度,429號
TLEV,111,六小,429,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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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4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銘泰
王裕信
被 告 邱雅芳即馚飧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4,93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31日起至110年10月16日止,按年息2.22%計算、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31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按年息0.222%計算,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0.2346%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0.4692%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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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