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司法院職務法庭(公懲),懲字,111年度,3號
TPJP,111,懲,3,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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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1年度懲字第3號
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代 理 人 李俊儒
廖千慧
邱志華
被 付懲戒 人 曾平杉
代 理 人 曾怡靜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移送機關彈劾後移送審理,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平杉被移送如表1編號5、6、24、25所示部分免議。其餘被移送(即如表1編號1至4、7至23所示)部分均不受懲戒。 事 實
一、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㈠被付懲戒人曾平杉自民國71年6月28日起至104年1月12日止, 先後擔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法 官,已於104年1月12日退休。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現改制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對 翁茂鍾實施搜索扣押所得之筆記本記載,被付懲戒人於任職 法官期間,自86年6月6日起至102年12月8日止,與翁茂鍾有 如彈劾案文表1(下稱表1)所示之往來情形。而雙方於上揭 往來期間,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諸如怡華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怡華公司)、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安 公司)、應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應華公司)及佳 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和公司),計有如彈劾案文表 2(下稱表2)所列之⑴怡華公司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 事訴訟案、⑵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訴訟案、⑶諸慶恩偽造 定存單刑事訴訟案、⑷怡華公司請求諸慶恩損害賠償民事訴 訟案、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巴黎銀行) 請求怡華公司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上述⑴至⑸合稱「百利案 」)、⑹怡安公司炒作股票刑事訴訟案、⑺應華公司炒作股票 刑事訴訟案及⑻佳和公司炒作股票刑事訴訟案等案件正在法 院審理中。
㈡被付懲戒人明知怡華公司所涉「百利案」紛爭,經媒體於86 年間大幅報導,將提起訴訟,猶與翁茂鍾有下述不當往來情 事:⑴飲宴餐敘(如表1編號3、6、19、20所示);⑵與翁茂 鍾討論「百利案」,提供法律意見(如表1編號5、7所示)



;⑶其本人及其家人、朋友復接受翁茂鍾提供之各式幫助( 如表1編號2、3、4、6、11、12、13所示);⑷其他見面交往 之事實(如表1編號1、8、9、10、14至18、22、23所示); 及⑸接受翁茂鍾餽贈襯衫4件(如表1編號24所示)、田中寶 養生液1瓶及四物鐵2盒(如表1編號25所示)。上揭行為皆 損及一般人民對於法官之職位尊嚴及職務信任,而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法官法、法官守則、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等 相關規定,情節重大等情。
二、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㈠法官法自101年7月6日起始經公布施行,被付懲戒人自86年6 月6日起至102年12月8日止,縱有如表1編號1至22及24、25 所示之行為,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件應適用行為時 即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下稱修正前公懲 法)第25條第3款規定,而不得溯及適用101年7月6日公布施 行之法官法(下稱修正前法官法)第52條規定以計算其追懲 期間。而本件移送機關係於111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審理,回 溯l0年至101年3月11日以前之違失行為,追懲時效業已完成 ,應為免議之判決。至如表1編號23所示行為時間,固在法 官法施行之後,惟翁茂鍾筆記本僅記載:「2013.12.8星期 日18:00曾平杉」等詞,並無其他足認被付懲戒人涉有違失 行為之內容,復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顯非違反法官職務義 務之違失行為。且與其他如表1編號1至22所示之行為間,並 無繼續性及一體性。自不能以如表1編號23所示之行為時間 即102年12月8日作為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而起算追懲時效。 ㈡被付懲戒人於石木欽違失行為經媒體於109年間披露以前,實 不知所謂「百利案」,對於翁茂鍾或其關聯公司如表2所示 案件,皆一無所知;上揭案件並未繫屬於被付懲戒人任職之 法院,被付懲戒人亦非承審法官。而86年7月10日工商時報 、經濟日報等財經專門報紙雖報導:「怡華衍生性金融商品 操作失利」、「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企業慘賠,虧損數百 萬元至數千萬元不等」等內容,然被付懲戒人因未曾閱覽而 不知情;依上揭報導內容觀之,亦無從預見翁茂鍾及其關聯 公司日後將發生「百利案」等訴訟。況翁茂鍾委任有專業律 師處理訴訟案件,自無須與被付懲戒人討論「百利案」,並 尋求法律意見;當時亦無類似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法官不得 執行律師職務或不得回答親朋好友法律問題之禁止規定。此 外,被付懲戒人及其長女曾怡靜固分別曾於84至87年間、82 至83年間,各持有上市公司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 園公司)及怡華公司股票,係基於理財投資之單純目的,在 公開交易市場購買取得。被付懲戒人於持有期間,每年皆依



規定申報,至遲於87年間已全部出售,並未獲有不法利益。 斯時翁茂鍾或其關聯公司尚無案件繫屬於法院,被付懲戒人 及其長女持有購買股票之行為,與「百利案」亦無關聯性。 ㈢被付懲戒人及其家人自76年間起即與翁茂鍾相識,長達30餘 年。且兩人住處相近,翁茂鍾返家路過,偶爾前來閒聊敘舊 ,依翁茂鍾筆記本之記載統計,在17年間見面共22次(如表 1編號1至22所示),平均1年僅見面1.2次。移送意旨所指雙 方如表1編號1、8、9、10、14至18、22、23所示之見面交往 ,僅屬朋友間日常生活交誼,與法官職務並無利害關係,顯 非不當接觸。又被付懲戒人之配偶住院,翁茂鍾介紹醫師並 前往探視,致贈燕窩2盒(如表1編號12所示);與被付懲戒 人同往金門探視服役中之長子(如表1編號2所示);並介紹 臺南出身之大法官出具推薦信供長女申請國外學校就讀,長 女學成回國執業律師,並承租翁茂鍾集團之辦公室作為事務 所,開業時翁茂鍾亦前來祝賀(如表1編號11、13所示); 被付懲戒人因與友人投資土地失利,翁茂鍾亦協助向友人釐 清說明(如表1編號6所示)。另被付懲戒人同事蘇○○(前) 法官委由被付懲戒人邀約翁茂鍾在餐廳見面,洽談蘇○○配偶 之堂妹店面續租一事,係由被付懲戒人付費(如表1編號3所 示)。此外,被付懲戒人因上述投資土地失利,透過翁茂鍾 安排在餐廳向友人說明原委,亦由被付懲戒人付費,均未接 受翁茂鍾招待飲宴(如表1編號6所示)。以上皆純屬朋友間 相互幫助、家庭往來或長輩對晚輩關懷之日常互動交誼行為 。至於,被付懲戒人及其配偶於如表1編號19、20所示時間 ,應南鯤鯓代天府管理委員會邀請參加信眾尾牙宴。當日受 邀人數眾多,席間雖偶遇翁茂鍾,但並未同桌共餐,合於公 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條第1項第2款「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 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規定,並無移送意旨所謂不當 接觸飲宴情事。
㈣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條第3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元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萬元為限。本件 卷內「襯衫管制表」雖記載被付懲戒人收受翁茂鍾餽贈襯衫 4件,但被付懲戒人實際上僅收受2件,每件市價僅399元。 至於四物鐵2盒,係翁茂鍾致送予被付懲戒人長女曾怡靜律 師,與被付懲戒人無關。且均屬朋友間年節相互送禮之一般 社交往來,市價亦未逾3,000元,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復 依雙方當時之交誼情形及社經狀況評價,亦未損及法官廉潔 形象等語。
理 由




壹、本件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公懲法、法官守則、公務員廉政倫理 規範及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等規定,資以判斷移送意旨 所指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是否存在違失及擇定其懲戒種類暨追 懲期間之長短:
一、按懲戒法官之目的不在對其個別之違失行為評價並施以報復 性懲罰,而係藉由法定程序,對被移送懲戒法官之違失行為 所彰顯之整體人格作總體之評價,資以判斷是否已不適任法 官,或雖未達此程度但仍應施予適當之措施。因此,當法官 同時或先後被移送數個違反義務行為時,應將違反義務之全 部行為及情狀,作整體、綜合觀察;若認有懲戒必要,僅能 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且法官法第52條第1項所定之「應受 懲戒行為」,應即為經總體觀察評價、判斷所得之一個整體 違失行為,並應以該違失行為「終了之日」作為追懲期間之 起算點。亦即,法官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除非其相互間不 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的關聯性,而得分 別計算其追懲期間外,應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完成時, 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之終了,不得割裂個別違反義務行為, 分別計算其追懲期間。又法院應先就法官同時或先後被移送 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逐一調查、審認是否存在違失;若然 ,即應就全部行為及情狀,作整體、綜合觀察,合而認定為 一個整體違失行為;於認有懲戒必要時,並應先擇定其懲戒 種類,再決定適用如何之追懲期間。
二、查本件移送意旨指被付懲戒人有如表1編號1至25所示之違失 行為,除如表1編號23所示行為時間(102年12月8日)發生 在法官法公布施行以後,其餘如表1編號1至22及24、25所示 行為時間(自86年6月6日起至100年6月27日止),則皆在法 官法公布施行以前。然被付懲戒人如表1編號23所示行為, 依法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詳下述),是本件並無法官法及 101年1月6日發布施行之法官倫理規範之適用;而應一體適 用修正前公懲法、法官守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法官社 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等規定,資以判斷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 人如表1編號1至22及24、25所示之行為,是否存在違失及擇 定其懲戒種類暨追懲期間之長短,合先敘明。
貳、被付懲戒人有如表1編號5、6、24、25所示之違失行為而免 議之事實及所憑之證據、理由:
一、依據翁茂鍾筆記本關於如表1編號5所示,記載:「2001.8.9(四)2130曾平杉家 討論百利案」等詞,經對照如表2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涉訟案件歷審時序表,翁茂鍾於90年8月9日在被付懲戒人住處討論「百利案」(即法商百利達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利銀行,後由巴黎銀行概括承受〉因聲請法院裁定怡華公司簽發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所衍生之相關民刑事案件)當時,上述如表2之⑴所示怡華公司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案件,仍繫屬在最高法院,尚未確定;同時間上述如表2之⑶所示諸慶恩(百利銀行經理,被訴偽造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14張,以提存法院作為上揭強制執行程序之擔保金)偽造定存單刑事訴訟案件,亦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雖被付懲戒人於移送機關詢問時陳稱:「民事雖然當時還在繫屬中,但是後來2個月後他勝訴,所以當時他如果問我百利案,並無實益」等語(見本院卷第1宗第241頁),而否認知悉「百利案」,惟翁茂鍾筆記本既明白記載「討論百利案」,且上揭2件案件亦確在法院審理中,自足佐證上揭記載內容之真實性。堪認被付懲戒人於90年8月9日曾與翁茂鍾討論「百利案」之相關案情而提供法律意見,被付懲戒人否認上情,尚非可採。二、又依據翁茂鍾筆記本如表1編號6所示記載:「2002.5.21( 二)1130蔡○○律師曾平杉事檢討 1500立法院找李○○談曾 平杉 事後至4F找鄭○○委員 蔡○○委員 獲送茶葉一盒 2210南 門庭院 曾平杉 卓○○」等詞。依被付懲戒人於移送機關調查



時陳稱:伊於80年間與友人投資土地,因泰國金融風暴致地 價大跌而衍生糾紛,翁茂鍾當日透過李○○協助處理善後等語 (見本院卷第1宗第242頁)。另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於本院11 1年12月30日審理時陳稱:本件對造尚因而前往被付懲戒人 當時任職之臺南高分院向院長投訴,院長建議對造依法律途 徑尋求救濟,嗣對造起訴請求被付懲戒人返還投資款經判決 敗訴確定等語。自足認被付懲戒人未能謹言慎行,與友人共 同參與投資土地失利,而尋求翁茂鍾出面協商,接受翁茂鍾 幫助處理善後,其不當行為損及法官廉潔及正直形象,臻堪 認定。
三、另依卷內「襯衫管制表」及「鄭○○電腦文件光碟」記載被付 懲戒人分別於97年2月6日春節、98年1月26日春節、98年10 月3日中秋節及99年2月13日春節各獲翁茂鍾餽贈襯衫1件, 合計收受襯衫4件;及分別於99年3月2日收受「田中寶養生 液」1瓶,暨於同年9月22日、100年6月27日各收受「四物鐵 」1組(共2組)。被付懲戒人雖辯稱:其僅收受2件襯 衫,且四物鐵係翁茂鍾贈送其長女飲用云云,經核與上開襯 衫管制表及電腦文件光碟所載內容不符,復乏證據可資證實 ,自無足採。經對照如表2所示之「百利案」訴訟進程,被 付懲戒人於97年2月6日收受翁茂鍾餽贈之時,「百利案」其 中如表2之⑸所示巴黎銀行請求怡華公司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事 件,尚在第二審審理中。被付懲戒人於90年8月9日即已明知 翁茂鍾所屬怡華公司「百利案」正在法院涉訟,自應避免為 與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財物往來。且翁茂鍾既長期 經營司法人脈關係以助其訴訟利基,則被付懲戒人長期無故 接受翁茂鍾致贈之襯衫及保養品,自一般理性第三人之觀點 而言,可能被質疑其廉正,尚難以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卸免其 責。
四、按88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之法官守則第1點規定:法官應保 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 當的行為。而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請 求受公正而獨立之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審判之權利。法官於 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之義務,基於 公平法院原則,則應立於客觀、公正超然地位,依據法律 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80條)。是國家設置法官 職位之目的,乃透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執行職務,確保 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以維護法治、保障自由人權,而維繫 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為防衛司法公正性重要之國家法 益不受減損,除法官個人於執行職務過程中,負有上揭合法 、公正、妥速處理之義務外,對於其他同儕法官審理中之具



體個案,同時負有避免削弱或損害其他同儕法官獨立、公正 、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義務。基於憲政主義之要求,法 官應共同受維護司法公正性普世價值之制約,不因法律已否 規範而有不同。法官於其他同儕法官審理中之個案接受當事 人諮詢而提供法律意見,縱未收受報酬而影響法官之廉正, 仍可能因而造成其他同儕法官在執行審判職務之壓力,且無 論最終結果如何,客觀上自足以使一般人懷疑與法官提供法 律意見有關,而損及司法公正性。此外,法官因執行攸關人 民自由、財產之審判職務,人民不會希望審判權被付予由誠 實、能力或個人道德標準受到質疑的法官擔當。是法官於私 領域之行為仍必須符合一般理性人民期待之標準,無論社交 活動、日常生活作息、投資理財或收受餽贈等行為,均應避 免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不當行為,以維繫公眾對 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信任。本件被付 懲戒人既明知翁茂鍾所屬怡華公司與百利銀行間有上揭訴訟 或衍生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未能謹言慎行而提供法律意見 ,並長期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養品;又與友人投資土 地失利,尋求並接受翁茂鍾幫助協商,揆之上揭說明,自屬 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而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且情節重大, 核係修正前公懲法第2條所定應受懲戒之違失行為,並有懲 戒之必要。
五、又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下稱審理規則)第73條規定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審理程序,除本法及本規則別有規 定外,準用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又109年7月17日修正施 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9 年5月2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付懲戒人之應付懲戒事由 、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行為時之規定。但修正施行 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 定。」復按法官懲戒案件係剝奪人民擔任法官一定之權益, 雖非刑罰或行政罰,惟本質上仍係對公務員身分、財產之剝 奪或不利處分,為免法官因法規修正而受到無法預期之不利 益,法官之行為應否受懲戒及受如何之懲戒,應準用公務員 懲戒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本諸實體從舊從輕之法律適用原 則,定其所應適用之懲戒實體法規定。查上開如表1編號5、 6、24、25所示之違失行為,其最後發生時間為100年6月27 日(編號25),有關懲戒處分種類及其所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經綜合比較修正前公懲法第9條、修正前法官法第50條、1 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法官法(下稱修正後法官法)第50 條等所規定懲戒處分種類及其法律效果結果,以修正前公懲 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是本件懲戒處分之擇定,應



適用修正前公懲法第9條之規定。又被付懲戒人上揭行為均 根源於其與翁茂鍾之交往,並與翁茂鍾或其經營、管理企業 所涉之案件相關,而屬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外 部關聯性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應合併觀察,而以最後一個 違反義務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之終了。再追懲 期間係屬實體事項,依修正前公懲法第25條第3款規定:「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三、自違 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10年者。」其追懲期間,不分懲戒種類,一律規定為10 年。本件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行為終了於100年6月27日,而 移送機關係於111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審理,有蓋用本院收文 章之移送機關移送函可考,已逾10年之追懲期間。經比較修 正前公懲法第25條第3款、修正前法官法第52條、修正後法 官法第52條等有關追懲期間之規定,亦以修正前公懲法之規 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故本件之追懲期間應適用修正前公 懲法第25條第3款之規定。
六、爰審酌被付懲戒人明知翁茂鍾所屬怡華公司與百利銀行間有上揭訴訟或衍生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未能謹言慎行而提供法律意見,並長期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養品;又與友人投資土地失利,而尋求並接受翁茂鍾幫助協商,損及司法形象,洵有不當。雖當時我國法官倫理具體規範尚未完備,法官於私領域如何應對人情世故或妥善處理投資理財事項,仍在摸索過程,尚難以今日法官倫理規範標準過度苛責而物傷其類,然仍應引以為誡,以教來茲。經審酌審理規則第73條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認以諭知「降級」之懲戒處分為適當。惟本件既已逾修正前公懲法第25條第3款規定之10年追懲期間,揆之上開規定及說明 ,自應為此部分免議之判決。
參、不受懲戒部分(即如表1編號1至4、7至23所示部分): 一、基於維護司法公正性重要國家法益之目的,法官無論在職務 上或私領域內均負有保持其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 形象之義務,已如上述,但絕非要求法官於日常生活中自外 於一般人民。在不損及司法公正性之界限內,法官仍得自由 與社會各行各業人士交往、聚會、餐敘,亦得基於投資理財 目的,在法定範圍內,從事買賣股票、基金、債券等商業活 動(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該法111年6月24 日修正施行時,就投資適法性之規定業移列於同法第14條第 4、5項〉規定參照)。
二、關於如表1編號1至4所示部分:
查86年7月9日工商時報報導:「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企業 慘賠。怡華、益華、金百利虧損數百萬至千萬美元不等,與 銀行間傳出履約糾紛。此類虧損將對企業獲利產生衝擊」。 同日,聯合晚報則報導:怡華公司發布重大訊息,針對外界 傳聞該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虧損數百萬一事,否認該公 司曾與百利銀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等情。同年月10日 經濟日報、財訊快報及工商時報均跟進報導,除再次刊登怡 華公司否認聲明外,報導內文亦提及:「百利銀行要求怡華 承認損失的金額近600萬美元,且牽涉到文件認定及責任所 屬等問題,怡華已聘任律師處理」,或「該公司將依法尋求 法律途徑以求確認」等語(見本院卷第1宗第282至286頁)



。依上開報導先後內容觀之,堪認怡華公司因否認委託百利 銀行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而生糾紛,怡華公司聲明已委任律 師依法律途徑處理或確認,但當時終究尚未提起「百利案」 相關訴訟,翁茂鍾並非訴訟繫屬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況被付懲戒人亦否認曾因閱覽上開報導而得知上情。則在被 付懲戒人上述於90年8月9日與翁茂鍾因討論「百利案」而得 知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為訴訟當事人以前,尚不能以媒體 報導怡華公司與百利銀行發生糾紛,可能衍生訴訟案件為由 ,限制被付懲戒人與翁茂鍾自由交往接觸。經查: ㈠翁茂鍾筆記本如表1編號1所示記載:「1997.6.6(五)1145 台南地方法院 找曾平杉行政庭長 1430台南地方法院 日本 房子資料公證」等詞,顯係翁茂鍾於86年6月6日因前往臺南 地院辦理公證業務,以朋友身分順道拜訪時任同院行政庭長 之被付懲戒人。而翁茂鍾當時既非訴訟繫屬中之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媒體亦尚未報導怡華公司與百利銀行糾紛一事。 則被付懲戒人以兼任法院行政庭長身分,在辦公室會見來訪 友人,並無損於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㈡翁茂鍾筆記本如表1編號2所示記載:「1998.6.14(日)曾平 杉處 其小孩金門當兵事」等詞。依被付懲戒人於移送機關 調查時所提答辯書載稱:翁茂鍾因當日前往金門,得知被付 懲戒人之子在金門服役,故邀請被付懲戒人一同前往探視等 語(見本院卷第1宗第213頁)。則雙方以朋友身分於例假日 一同前往離島探視服役中之被付懲戒人長子,僅屬被付懲戒 人私領域之日常交誼,尚與法官職位或職務無關,並未損及 司法公正性。
翁茂鍾筆記本如表1編號3所示記載:「1999.9.18(六)2100 窈窕淑女餐廳 曾平杉法官 蘇○○法官談蘇法官妻堂妹租○○民 生路房子到期續約事」等詞。依被付懲戒人於移送機關調查 時所提答辯書載稱:蘇○○配偶堂妹承租臺南市民生路房屋經 營婚紗店,因租約到期欲行續租,而房東係翁茂鍾親戚,故 請求被付懲戒人介紹與翁茂鍾認識等語(見本院卷第1宗第2 11頁)。則被付懲戒人協助同事處理房屋租賃而引見翁茂鍾 ,無非希望透過朋友情誼而達成房屋續租目的,成事與否仍 待房東斟酌決定,自屬被付懲戒人私領域之日常生活事務, 亦與法官職位或職務無關。
翁茂鍾筆記本如表1編號4所示,僅記載:「2000.9.8(五)2 150曾平杉閒聊」等詞。而朋友於下班後來訪閒話家常, 為一般人日常生活常態。被付懲戒人與翁茂鍾於當時既係10 餘年友人,兩人聊天內容復無證據證明與訴訟案件有關,自 不能僅以媒體報導翁茂鍾所屬怡華公司與百利銀行糾紛一事



,遽認被付懲戒人有何違失行為。
三、關於如表1編號7至23所示部分:
翁茂鍾筆記本如表1編號7所示,僅記載:「2002.10.8(二) 1345曾法官處請教」等詞,並未具體記載請教何事,或與「 百利案」有關聯性之內容。對照本院109年度懲字第9號被付 懲戒人石木欽一案之判決書記載,翁茂鍾倘與石木欽討論「 百利案」案情,則概於筆記本內具體記載「討論百利案」、 「討論百利案情」、「討論百利銀行案」、「討論百利銀行 官司」、「接獲台北地方法院執行處來函謂百利銀行提供法 院做擔保14000萬可轉讓定存單沒存款,可謂大好消息」、 「和石木欽法官檢討此案」、「熊二餐廳石、顏告知百利案 打入重新排隊 晴天霹靂 一片空白」等與「百利案」內容相 關之文字(見本院卷第1宗第184頁)。本件翁茂鍾筆記本上 述如表1編號5所示,同亦記載「討論百利案」等詞,俱見翁 茂鍾有書寫筆記具體內容之習慣,與本筆紀錄僅有「曾法官 處請教」模糊不明內容之記載顯然不同,已難遽認與「百利 案」有關。況依被付懲戒人於司法院政風處接受調查時陳稱 :翁茂鍾有時來請教涉及他們兄弟或公司的事,但因時日已 久,已無記憶等語(見本院卷第1宗第94頁)。另證人翁茂 鍾於本院作證時亦表示本次可能係請教宗教、健康相關問題 等語,均不能明確指出所謂請教之具體內容。此外,復無其 他證據足以證明,尚不能以上揭內容不明確之記載,遽認被 付懲戒人確曾於當日提供「百利案」之法律意見。 ㈡翁茂鍾筆記本如表1編號8(91年11月13日)、9(92年4月13 日)、10(93年6月15日)、13至18(93年12月22日、97年1 1月23日、98年3月12日、98年8月23日、98年8月30日、98年 9月26日)、21至23(99年3月21日、99年6月13日、102年12 月8日)所示,僅記載:「曾平杉」、「曾平杉法官」、「 曾平杉家」、「訪曾平杉」、「台南公司 曾平杉 曾怡靜」 或「曾平杉曾怡靜」等詞,皆無任何具體到訪目的之記 載,遑論有「百利案」相關案情討論之內容。另被付懲戒人 於司法院政風處接受調查及翁茂鍾於本院作證時,皆表示已 無記憶,自難認翁茂鍾來訪與「百利案」有關,或被付懲戒 人有何違反司法公正性之行為。至於,如表1編號21所示記 載:「2010.3.21(日)1600訪曾平杉 1700訪李○○律師 百 利案求償案」等詞,參諸翁茂鍾上述關於筆記內容記載「百 利案」具體內容之習慣,本筆記載於會晤被付懲戒人當時, 並無「百利案」相關文字之記載,同不能認與「百利案」有 關,附為敘明。
翁茂鍾筆記本如表1編號11、12所示記載:「2004.9.1(三)



1400台南公司 曾平杉 帶女兒曾怡靜來談租辦公室」、「20 04.10.24(日)1700曾平杉家 曾大嫂生病送燕窩2盒」等詞 。依被付懲戒人於司法院政風處接受調查時陳稱:因伊長女 曾怡靜執業律師,向翁茂鍾承租辦公室作為事務所使用,承 租2年後即行搬離;及翁茂鍾因得知伊配偶生病,前來探訪 並致送翁茂鍾公司生產之燕窩產品等語(見本院卷第1宗第9 5、96頁)。則翁茂鍾既與被付懲戒人及其家人相熟,無論 前往探病慰問,或出租辦公室曾怡靜作為事務所使用,既 無證據證明與「百利案」有關,或以不相當之對價承租,尚 可認係人情之常,而與法官職位或職務無關。
翁茂鍾筆記本如表1編號19、20所示記載:「2010.02.03星期 三17:35南鯤鯓尾牙 羅○○ 曾平杉 周○○ 徐○○」、「20l0.2. 3(三)1800南鯤鯓尾牙 羅○○ 曾平杉夫婦 學甲分局長黃○ ○」等詞。依被付懲戒人歷次接受調查時所陳:伊夫婦應南 鯤鯓代天府管理委員會邀請前往參加尾牙宴,當日出席人數 眾多,事前不知何人受邀,座位亦由廟方安排,並未與翁茂 鍾同桌,亦未討論案件等語(見本院卷第1宗第98、211、23 4頁)。則被付懲戒人雖與案件繫屬中之當事人同時參與宴 會,但既因民間尾牙禮俗而獲邀參加數百人同時在場之大型 公開活動,事前復無法獲知出席尾牙賓客身分而得決定出席 與否;到場後雖偶遇翁茂鍾,但既未同桌,復無證據證明兩 人竟在眾目睽睽之下公然談論案件,自難認被付懲戒人與翁 茂鍾同時應邀出席禮俗活動,有何違反89年1月25日發布之 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1、6項及97年6月26日發布之公 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條規定可言。
四、綜上,移送機關移送被付懲戒人如表1編號1至4、7至23所示 部分行為,因查無積極事證足認被付懲戒人有何違失情事, 上揭部分均不受懲戒。
肆、至於彈劾案文記載:「被付懲戒人長女曾怡靜於82至83年間 曾經持有怡華公司股票總額約10萬元至18萬元不等(以每股 10元計算),被付懲戒人本人於84至87年亦曾經持有佳園公 司股票總額約200萬元至210萬元(以每股10元計算),顯見 雙方交情匪淺,因此嗣佳和集團旗下怡華公司所涉案紛爭, 於86年7月經媒體大幅報導,類此重大矚目案件,且經媒體 刊載,實難諉為不知」等語(見本院卷第1宗第36、37頁) 。揆諸其記載文義,係以被付懲戒人及其女曾經持股事實佐 證雙方之交情,復參以移送機關代理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 亦陳稱:主要是證明被付懲戒人確實跟翁茂鍾有交情,被付 懲戒人應該知道翁茂鍾他的相關公司有涉訟等語(見 本院卷第2宗第60、61頁)。益徵移送機關顯係以被付懲戒



人及其長女上開持股資料,資為論述被付懲戒人與翁茂鍾交 情匪淺,被付懲戒人應早在86年間即已知悉怡華公司涉及「 百利案」之依據,並未將此部分列入本件移送懲戒之違失事 實。此部分既不在移送範圍,本院自無庸審究論列,併予 敘明。
伍、本件由參審員楊添圍林明昕參與審判。
據上論結,依法官法第60條第1項、審理規則第33條第1項後段、第73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2項、修正前公懲法第25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英志
參審員 楊添圍
參審員 林明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筱雯

表1:
編號 扣押物 編號 記載事項 1 A12 1997.6.6(五) 1145 台南地方法院 找曾平杉行政庭長 1430 台南地方法院 日本房子資料公證 2 A13 1998.6.14(日) 曾平杉處 其小孩金門當兵事 3 A15 1999.9.18(六) 2100 窈窕淑女餐廳 曾平杉法官 蘇○○法官談蘇法官妻堂妹租○○民生路房子到期續約事 4 A19 2000.9.8(五) 2150 曾平杉閒聊 5 A22 2001.8.9(四) 2130 曾平杉家 討論百利案 6 A20 2002.5.21(二) 1130 蔡○○律師曾平杉事檢討 1500 立法院找李○○曾平杉 事後至4F找 鄭○○委員 蔡○○委員 獲送茶葉ー盒 2210 南門庭院 曾平杉 卓○○ 7 A18 2002.10.8(二) 1345 曾法官處請教 8 A18 2002.11.13(三) 2140 曾平杉家 9 A18 2003.4.13(日) 1800 曾平杉 10 A24 2004.6.15(二) 2030 曾平杉法官 11 A24 2004.9.1(三) 1400 台南公司 曾平杉 帶女兒曾怡靜來談 租辦公室 12 A24 2004.10.24(日) 1700 曾平杉家 曾大嫂生病送燕窩2盒 13 A24 2004.12.22(三) 1140 台南公司 曾平杉 曾怡靜 14 C11 2008.11.23(日) 2100 曾平杉曾怡靜 15 C12 2009.3.12(四) 2100 曾平杉家 16 C12 2009.08.23(日) 2000 訪曾平杉 17 C12 2009.08.30(日) 2030 訪曾平杉 18 C12 2009.9.26(六) 1900 訪曾平杉 19 C05 2010.02.03星期三 17:35 南鯤鯓尾牙 羅○○ 曾平杉 周○○ 徐○○ 20 C13 2010.2.3(三) 1800 南鲲鯓尾牙 羅○○ 曾平杉夫婦 學甲 分局長黃○○ 21 C13 2010.3.21(日) 1600 訪曾平杉 1700 訪李○○律師 百利案求償案 22 C13 2010.6.13(日) 1650 訪曾平杉 23 C07 2013.12.8星期日 18:00 曾平杉 24 E14 引自扣押物編號E14 (「襯衫管制表」) 97/2/6 春節(除夕)1件 98/1/26 春節 1件 98/10/3 中秋節 1件 99/2/13 春節(除夕)1件 25 J-2 引自扣押物編號J-2「鄭○○電腦文件光碟」 曾平杉法官 2010/3/2 送YOUNG1田中寶養生液(young) 2010/9/22 送四物鐵×1 2011/6/27 送四物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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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應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