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2年度,51號
CHEV,112,彰補,51,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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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51號
原 告 楊素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立全(原姓名魏秋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
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提出被告魏立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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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