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辰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88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