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3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南市念字聖堂
法定代理人 胡萬新
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聖教凌雄寶殿間給付代墊
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93,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