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郁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秋隆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7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