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浚瑋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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