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11年度,286號
CHEV,111,彰簡調,286,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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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86號
原 告 陳蔡桂枝
訴訟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
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占用面積14.
08平方公尺之柏油路面刨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與原告,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值為斷。本件依被告占用
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7,888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14.08×土地公告現值31,100元=437,88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740
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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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