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1年度,205號
CHEV,111,彰簡,205,202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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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李鴻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和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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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