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897號
CHEV,111,彰小,897,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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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897號
原 告 林依蓉
被 告 蔣正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臺中市和平區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憑;又原告主張之車禍發生地(即侵權行為地)在 臺中市后里區六扇門門口處,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即無管 轄權,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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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