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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891號
CHEV,111,彰小,891,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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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891號
原 告 櫻花艾菲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銀河
訴訟代理人 李青嶧
被 告 林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972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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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