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855號
CHEV,111,彰小,855,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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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8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陳秋榛陳乙辰陳香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222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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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